打印遗嘱缺少手签日期,被法院认定无效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10-10 19:21 语音播报

城事

高老先生去世后,他与前妻的孩子大高要求继承父亲遗产。高老先生的再婚妻子吴女士则拿出一份打印遗嘱,称丈夫全部遗产应由她单独继承。记者10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该打印遗嘱缺少手签日期,最终被认定无效,须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分割遗产。

高老先生与王老太夫妻共同生育了大高、小高两个孩子,后协议离婚。之后,高老先生与吴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三年前,高老先生去世了。大高遂起诉吴女士和小高,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吴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上面载明:立遗嘱人高老先生去世后,属于高老先生所有的全部财产权益、财产利益由其妻吴女士单独全部继承。在遗嘱中“立遗嘱人”处,有高老先生的签字及捺印;“代书人”处有张某的签字;“见证人”处有张某、严某的签字。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注明年、月、日。遗嘱上载明的“立遗嘱时间”是打印字体。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中除了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外,其余部分均为打印字体,该遗嘱定性为打印遗嘱。遗嘱中虽有代书人的签名,但该遗嘱不管是由高老先生自行打印,还是由代书人打印,都不影响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的性质。由于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此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高老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

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介绍,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即打印遗嘱系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抑或由他人代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此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法院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由于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民法典》对打印遗嘱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形式要件要求,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和发展。


编辑:王琼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