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老人代书遗嘱只签了一个字,法官释疑为何遗嘱有效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10-11 20:18 语音播报

城事

张老太去世前立代书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女儿,但遗嘱其签名处却只签了一个“张”字,为此其夫坚持认为该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记者11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官认为该代书遗嘱签名虽然不规范,但经审理最终认定老人遗嘱有效。

张老太去世前,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上写明“立遗嘱人”是张老太,“见证人”是陈某、刘某,代书人”是刘某;订立遗嘱的“地点”是某医院第2病室。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因病入院且近日实施了危重抢救,目前神志清醒,且有语言能力,但肢体无法运动。我本人在某房屋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由我的大女儿大李和小女儿小李共同继承。”

该遗嘱落款处有见证人陈某、刘某的手写签名及日期,也有张老太的手印一枚,但她的签名却只有“张”一个字。现张老太的两个女儿大李、小李主张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房屋,而张老太的丈夫李老先生则称该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生前订立遗嘱时,虽然神志清醒,但因患病身体虚弱、行动不便,她订立遗嘱一周后就去世了。考虑到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张老太仅签了“张”字并按下手印,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不能以此否定该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订立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代书人、见证人要具有见证人资格;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提示,此外在诉讼中,持有遗嘱一方应申请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应规范、完整,并分别注明年、月、日;若存在签名困难等特殊情况,可辅助照片、录像等予以佐证。

赵兰说,常有立遗嘱人签署姓名不完整、仅捺印未签名、签署曾用名、别名等情形。原因有多种,如立遗嘱人年纪较大或因病书写困难、文化程度较低存在书写障碍、因日常习惯签名惯用曾用名或别名等。因此,遗嘱签名不规范,不能直接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效力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予以审查。若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签名不规范的原因符合日常合理解释,且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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