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因他人过失牙齿受伤,修复费还能获赔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4-10-17 20:05 语音播报

城事

多年前,还在念初中的王某因同学李某的一记巴掌,摔倒在地伤到了牙齿,经过法院调解,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获得了赔偿。多年后,成年的王某修复牙齿,又花了不少费用,他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9万余元。密云法院表示,虽然索赔发生在受伤多年之后,法院仍然支持王某的诉求。

王某说,事情发生在2012年。当天放学时,正在等人的他被李某一巴掌拍到后背,因毫无防备,他向前摔倒,当场摔掉一颗牙,还有两颗牙受损。医生告知,因为尚未成年,不能完成全部牙齿修复。

随后,王某以李某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诉至密云法院,因成年后尚需种牙及修复,故要求对方先行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双方家长考虑未成年人成长及未来关系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成年后,王某于2016年至2019年间进行了修复,之后再次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种牙费用、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9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他只是拍了一下原告的后背,不是故意推搡,不存在侵权事实。此前调解是出于同学关系和金额较小才作出的妥协,不能以调解结果作为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王某摔倒受伤,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且在2013年后王某没有再与他联系,治疗过程毫不知情,相关损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承担费用。

王某说,2012年调解时,他提交了现场其他同学的证人证言。虽然时隔多年,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者表示已记不清具体细节,但因出具证言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隔不远,且证人提交证言时已年满14周岁,材料内容符合当时所处年龄而应具有的认知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反映事发情况。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受损害人往往需要多次治疗才能得以恢复,受损害人的诊疗行为可能受制于客观因素而呈现不连续的情况,但不能据此认定受损害人怠于行使权利,故法律赋予被侵权人另行起诉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的医嘱中有成年后修复或种植治疗等建议表述,故其在成年后,以治疗行为结束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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