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公司注销“跑路”债权人别慌,法院可追责原股东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4-10-18 17:51 语音播报

城事

企业与生意伙伴发生纠纷之后,突然“注销”跑路,难道欠下的钱就此算了?密云法院发布消息称,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裁定被注销公司的原股东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苏州某机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久之后,北京公司查询到被执行方苏州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于是要求追加该公司原股东张某、文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依法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张某、文某则表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债权清理过程中清算组通知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债权人,并作出清算报告,不属于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某机械公司明知尚有涉案债务未清偿,在注销登记中仍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清算时通知了债权人北京某机械公司,其清算结果与事实不符,可以认定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张某、文某在股东会决议中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务,即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了书面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张某、文某为该案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复议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案的裁定结果。

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件系一起典型的因清算程序不合法而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件,若公司想要通过虚假承诺、非法清算等违法违规的方式进行注销登记,从而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将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一切债务的股东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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