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0 21:47
九旬的高老太起诉要求子女大李月付赡养费增至1000元,年逾六旬的大李不同意,称退休金低于老人且生活困难,希望共同居住尽赡养义务,可老人并不愿意一起住,导致“赡养难题”。记者20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酌定大李月付400元赡养费。
早在15年前,高老太就曾以赡养费纠纷为由,起诉她的四个儿女。当时,法院根据老人的诉求和生活需求、其子女们的经济状况,判决四名子女每月分别给付高老太赡养费200元、100元、200元、800元。直至不久前,年逾九旬的高老太再次起诉其中一个子女——已经66岁的大李。
高老太称,根据各子女履行判决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生活消费水平,现在要求大李给付的赡养费从200元增加到1000元。对此大李称,自己的退休金低于老人,且生活困难,所以不同意增加赡养费,但提出希望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作出时间距今已有15年之久,随着物价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判决确定的赡养费金额已经难以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参考当地生活水平、高老太的实际生活需求、身体情况及大李的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对高老太的赡养费酌定为每月400元。
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解释,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进行照顾和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不能拒绝。原则上,赡养费应能满足父母的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并尽量使得父母能够过上相对高质量的生活,可以在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数额。
具体到此案,法官认为,因新情况,赡养费可作合理调整。不过,大李不仅是成年子女,更是已经年逾六十岁的法定意义的老年人,同时子女自身亦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并且希望通过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方式进行赡养。在老人不同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对赡养费的调整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总体情况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