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闭店人关门就能大吉吗?法官这样说——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2024-10-29 18:52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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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周通报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有关部门对2家闭店企业、3家涉案背债中介机构及2名闭店人立案调查,查处虚假登记、协助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5.58万元,依法从严打击了职业闭店人灰色产业链。

今年以来,部分健身房、美发店及教培机构等一夜跑路现象频发,背后推波助澜的职业闭店人产业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所谓“职业闭店人”,是指在企业面临关闭或经营不善时介入,以帮助公司逃避债务为营利目的的群体。职业闭店人在接手店铺后,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规避法律风险。最常见的是通过虚假承诺、虚假清算等违法违规方式恶意注销公司,意图逃避债务、关门大吉。而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正式注销前必须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以避免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具体规定。如果清算义务人隐瞒债务,恶意注销公司,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其中,加重股东实缴出资义务;明确受让人补缴转让人认缴额的义务,以及对实缴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等规定,将进一步缩小职业闭店人的行为空间。“许多职业闭店人还会在接手店铺后以各种名目搞优惠促销,吸引消费者充值,实现利益最大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特别强调,如果职业闭店人已经明知企业经营“破产”,仍然教唆其隐瞒消费者大量收取预付费,然后卷款跑路,则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的经营者之所以铤而走险将关店之事交于职业闭店人,往往是因为他们承诺,可以制定零风险退出策略,通过“花样”操盘妥善善后,安心跑路,逃避法律责任。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公司法角度,如果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以股权转让进行“金蝉脱壳”,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原股东仍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无论是注销转让公司、转移资产还是制造失联,都可能被界定为恶意躲避债务行为,原经营者依然要承担偿还责任。

从民事侵权责任角度,如果职业闭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委托从事的行为违法违规,仍然从事相关协助帮助行为,那么其与委托的经营者属于共同行为人共同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共同侵权的,二者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算;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粗文字可做成图片形式,供参考)在这些法律和监管措施的支持下,职业闭店人并不能让原经营者全身而退。消费者维权时可以把职业闭店人相关群体和原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法官还提醒,如果职业闭店人和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职业闭店人和经营者获得财物数额较大的,二者将共同构成诈骗罪。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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