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12:51
2024年10月31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淄博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京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京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张京义利用担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桓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桓台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1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京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京义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12月,据淄博市纪委监委消息:淄博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张京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淄博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4月1日,据淄博市纪委监委消息:经淄博市委批准,淄博市纪委监委对淄博市公安局原二级高级警长张京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京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组织观念淡薄,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将个人费用转嫁他人支付;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京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淄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淄博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京义开除党籍处分;由淄博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6月27日上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京义受贿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京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张京义利用担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京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京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综合: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