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5 19:53
《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居住权制度再度引发热议。
以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最为常见的设立方式之一。例如,李某夫妇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与此同时,他们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女儿所有,但夫妇二人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为止,后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这是典型的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方式。
通常,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多为直系亲属或亲友,但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仍必不可少。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可见,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也有利于减少和解决纠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合同权利人不能取得居住权,只能基于居住权合同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强调。
举例来说,王某与李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妻子李某单独所有。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签署承诺书,承诺王某的父母对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进行公证。但后来王某父母与李某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双方数次产生冲突,李某因此要求他们搬离。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签署的承诺书虽然载明给予王某父母居住权,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此案居住权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以合同设立居住权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法官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间,以及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确保居住权设立的实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对居住权的期限进行限定,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建议约定具体的期限,明确是否为终身居住权,避免产生争议。
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