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至,大量心仪的商品将由“快递小哥”送至每一位消费者手中,货物运输的短短几天时间,凝结着物流公司与配送员的辛勤付出。但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形,或者配送员进行配送的过程中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货物运输过程中受损 物流公司应承担责任
王女士通过手机软件下单委托蓝天公司为其运输两瓶高档白酒,额外支付了保价费30元,约定保价金额5000元。货物送到收货地以后,买家与快递员当场拆箱验货,却发现其中一瓶白酒出现了少量漏液的情况,买家因此将漏液的白酒退回。经王女士检查,该瓶白酒瓶口处出现漏液情况,虽然漏液量较少,但已无法再行出售。因与蓝天公司沟通未果,王女士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赔偿自己货物损失及快递费共计两千余元。
庭审中,蓝天公司认可高档白酒的金额约为1500余元,但认为王女士主张的损失过高,漏液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破损所致,根据《快件服务协议》,同意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比例,赔偿王女士损失200元,但不同意赔偿快递费及保价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天公司作为承运人,因自身运输不当导致案涉货物出现漏液,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物有少量漏液,且未达到全部毁损的状态,蓝天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的比例予以赔偿。针对王女士主张的快递费及保价费,因蓝天公司未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输到约定地点,王女士主张退回快递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保价费系蓝天公司提供保价服务的对价,现王女士依据保价条款主张赔偿,故要求退还保价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货物本身的特性、漏液的程度,酌定蓝天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500余元并退还运费。
【法官说法】
货物遗失、毁损属于货物运输过程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如物品因物流公司原因受损,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33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贵重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其价值,商家或消费者可能会选择通过物品保价的形式规避风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物流公司则应按照双方之间的保价约定进行赔偿,根据货物的受损情况,酌情赔付相应的损失。因此,邮寄贵重物品时,大家应当优先选择进行保价。寄件人如未对物品进行保价,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确定赔偿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物流公司可能会通过协议约定几倍以内的运费作为补偿标准,同意赔偿的金额无法填补当事人的损失,则可能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下,往往需根据双方实际约定,判断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而个案认定物流公司的赔付金额。
快递丢失近2年后被找回物流公司构成违约
夏女士热衷于购买玉石,2019年,夏女士在某直播平台购入天然玉石,但在收到货物后,却发现达不到自己预想的品质,遂申请了退货,通过绿木公司运营的软件提交快递订单,由白云公司将玉石重新寄回卖家。卖家收到货物后,与快递员当场开箱检验,却发现玉石已经受损,影响二次销售,不符合退货要求,故拒绝为夏女士办理退货,并当场要求快递员将该枚玉石重新退还夏女士。然而,在退回货物的过程中,该笔订单的物流信息在途中消失,经多次询问,白云公司反馈称玉石在运输过程中已不慎丢失。多次与白云公司反馈无果后,夏女士最终选择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绿木公司及白云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自己损失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白云公司提供照片并称已找到夏女士当时邮寄的玉石,但距离玉石丢失已近2年的时间,夏女士亦不认可该玉石为其寄送的玉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女士通过绿木公司为其匹配的白云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其与绿木公司签订的《寄快递服务协议》及《快递员上门寄件用户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格式条款,但绿木公司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部分已以字体加黑及“务必审慎阅读”“重点阅读”等方式进行了提示,绿木公司履行了为运输货物匹配快递公司的义务,则其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白云公司通过绿木公司为其匹配的用户进行货物运输,则应遵守绿木公司与为其匹配的用户签订的协议对合同义务的约定。《快递员上门寄件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有第一条物流信息后的任一节点停滞4天无信息更新”视为货物已丢失的条件,白云公司虽称已找到玉石,但因玉石为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且白云公司系于寄送后近两年的时间称物品已找到,该玉石亦未经过夏女士的确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夏女士提供了证明其玉石实际价值的交易凭单,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提供物流服务的公司增多,为寄件人及物流公司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亦较为普遍,在因物流配送引发的纠纷中,应当正确区分交易平台与物流公司两个主体,前者一般为用户提供匹配物流公司、撮合交易、查询物流信息等综合性服务,但不参与物流运输的实际过程,与寄件人之间构成信息网络服务关系;后者则为负责运输货物的主体,与寄件人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如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物流公司一般应承担相应责任,提供信息服务的交易平台在未为物流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下单”后,一般会与物流公司或平台签订约束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协议,发生争议时,一般以协议约定为依据划分责任并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应当妥善保存并提交案件订单、服务协议等证据,以此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与配送中的快递车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应赔偿损失
高先生是兴旺公司的配送员,一日其在配送快递时,将快递车停放在了小区单元楼下,在上楼配送快递期间,快递车因雨天地面湿滑发生溜车,碰撞到李先生停放在小区禁停区域的汽车,造成车辆受损。李先生为维修车辆共计花费1万余元,在与高先生沟通赔偿事宜未果后,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高先生及兴旺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汽车修理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先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未能妥善管理快递车,快递车溜车导致李先生的车辆受损,兴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区域内,对其车辆停放在该区域内所存在的风险存在放任,对于其车辆受损亦有未尽注意义务之过失,应减轻兴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定兴旺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七千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偶有发生配送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等情形,如果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则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相关侵权行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如配送员下班后与他人发生口角,殴打他人致伤的,则用人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先生应当对自己在违禁区域内停放车辆的行为负责,此次事故中李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相应地,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