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增“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柴嵘

2024-11-12 11:13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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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国家医保局介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2025年5月底前,各省份医疗机构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收费将有据可依。

国家医保局近期加快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编制印发15批立项指南。为适应危重患者救治需要,该局在最新完成的综合诊查类立项指南,患者转运类项目中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涵盖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各类航空器为患者提供的转运服务。

“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以及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情况,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国家医保局表示,目前该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随着“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的立项,2025年5月底前,各省份对接落实立项指南后,医疗机构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收费将有据可依。国家医保局表示,在价格政策调节作用下,将有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愿意与航空企业一起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既能构建空地一体的立体救治,快速高效调度医疗资源,提升医院应急抢救能力,又能加快促进航空经济健康发展。

2019年至2022年,中国民航局和国家卫健委先后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12个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的多家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陆续开展航空医疗救援服务。

试点期间,12个地区每年开展航空医疗救护飞行近2000小时,救助伤患者2000余人。但受制于费用高昂、标准化建设不足、空域限制、专业人才不足、运作模式缺乏可持续性等诸多因素,航空医疗转运并未得到广泛使用。未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省加快对接落实综合诊查类立项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航空医疗转运”服务,为更多危重患者架起空中“生命桥梁”。


编辑: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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