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利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能够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近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私自将赠与自己的房产进行转卖,小黄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陈女士与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昌平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遂把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现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故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中,陈女士与黄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归女儿小黄所有,房产暂时过户至黄先生名下,待女儿18岁时再过户至小黄名下。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二人离婚时对财产、抚养权的问题一并解决的结果,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相关权利义务。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官表示。
图文来源:昌平圈微信公众号、王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