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6 22:47
宋代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之优越地位,先辈学者多有精彩阐释,其中陈寅恪“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的著名论断,早已为世人所熟知。“唐宋变革论”更将宋代作为世界史意义上的近世社会之始:“在唐宋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就是中古与近世的差别。从这一点而言,中国的近世时期可以说自宋代开始。”而世界史意义上的近世社会,具有“从农村时代转向城市时代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从宗教时代转向知识时代的文化状态的变化”这一根本特征。
两宋法制上承隋唐之余绪,是中国传统法制成就最高的历史时期。与隋唐法制相较,两宋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嬗变与发达的又一关键时期。宋代诉讼法制呈现出因革有序、体系完备、趋势更新等鲜明特征。诉讼规则作为中国固有法制之基本组成部分,历来为学界所重视。那么,作为宋代法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诉讼规则,其内部构造和运行机理如何?作为宋代“故事”类型之一的诉讼惯例,其生成、发展和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何?在不同诉讼程序之中,各类惯例性规则之间,以及诉讼惯例与诉讼制度、诉讼观念等其他要素之间相互关系如何?为了厘清上述疑问,有必要对宋代诉讼规则之基本要素和运作规律进行深入探究。
本书以宋代诉讼惯例为基本研究对象。所谓诉讼惯例,是指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为官方和民众普遍认同并加以恪守的各类习惯性规则。诉讼惯例根源于律令规定,产生于司法实践,其主要功能在于完善诉讼规则,推动司法进程。惯例(故事、故实、旧例、惯习等)在法律创制、适用和演进中的关键作用,前人早已有所抉示:“由惯习进而为惯习法,由惯习法进而为成文法,由单行法进而为法典。发达之顺序,既历历如上所述。虽然,抑又非徒理论上之推想也。”
本书从宋代政治与法律互动关系之研究视角出发,将诉讼惯例置于宋代“祖宗家法”体系架构之内,系统观察和思考宋代诉讼法制文明样态,重点对宋代诉讼惯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具体研究议题的提出及阐释,是学术研究之关键所在。因此,充分关注宋代诏令、奏议、案例等原始文献,发现问题、思考问题、阐释问题,将成为本次研究开展的基本路径。
书中“总论”主要阐释宋代故事之地位功能、诉讼惯例之运行状态和诉讼惯例之变革路径三个问题,是关于宋代诉讼惯例问题之概括描摹。“各论”内容依次为越诉、不干己之诉、赦前事之诉、取会、鞫治、三问、录问、杂治、狱空、雪活、长流、停刑、赐死、骨价等十四个专题。最后为“结论”,通过凝练本书研究结论,形成基本学术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诉讼惯例问题属于诉讼法史研究的新兴领域,前人学术成果相对匮乏,在学术创新与科学论证方面均面临重大挑战。与此同时,本课题“宋代诉讼惯例研究”所涉及的宋代史料卷帙浩繁,其中诉讼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方面,需要投入较多时间与精力。
目前学界对诉讼惯例的关注相对有限,鲜有专门论著问世。具体至宋代诉讼领域,专门研究成果更为稀见。此次研究秉承寻流溯源的研究理念,拟对诉讼惯例在宋代的嬗变与运作进行深入讨论,全面探究唐宋之际诉讼规则的继受与变革,尤其关注晚唐、五代典制对宋代立法之深刻影响;探究宋代诉讼规则体系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脉络;重点关注惯例性规则在宋代诉讼诸多环节之生成、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模式,最终查明中国社会自“中古”转入“近世”之际,“故事”等惯例性规则在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实践等领域之地位、功能与价值。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