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15:51
分家30多年后,张大爷称经济状况恶化,要求二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近日,平谷法院审理认为,分家单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且已得到实际履行,不支持张大爷撤销分家单的诉求。
张大爷共生育二子,张大爷原有祖遗房屋一处,后又申请批宅基地一处,1990年,张大爷与二子进行分家并签订了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两处房产、家具、粮食等进行了分配,对外债、老人赡养问题、老人住房问题等进行了约定。而今,张大爷主张,其经济状况恶化,不愿意由两个儿子赡养,要求两个儿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
大儿子说,自己自分家后,30多年始终履行赡养义务,张大爷的吃穿住行均是其负担,其认为分家分配的不是张大爷的个人财产,而是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配。二儿子同意大哥的意见,也表示自己一直履行赡养义务,之后也愿意继续赡养张大爷。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但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涉及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因此,本案中的分家单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应着重审查分家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本案中,两名被告分别已在分得的房屋处居住至今,分家单已得到实际履行。根据本地农村习俗,在子女成年后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原告现主张两处房产均为其个人房产,不符合农村习俗和实际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经核查,分家以后,张大爷与大儿子共同生活长达近30年,二儿子在张大爷生病住院时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且在法院就赡养纠纷作出判决后也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张大爷陈述的理由均不能作为撤销分家单返还房屋的理由。
据此,张大爷主张撤销分家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