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理丨国风音乐当代新编曲案:唤醒情理之融,遏制原创之殇
2024-11-21 21:2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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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广大干警厚植法治信仰,坚定法治自信,11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案析理”宣讲比赛,10组选手从身边人、身边事入手,以案件办理者的视角,用动人的故事、深入的分析、精彩的表演,生动地阐释了案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宣讲现场,王彦杰法官讲述了国风音乐当代新编曲案背后的故事。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王彦杰,今天我带来的演讲题目是《唤醒情理之融,遏制原创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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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大家欣赏这样一段视频。这是一档2022年夏季播出的舞蹈竞技类综艺节目的片段,其中舞者表演舞蹈,并伴有精彩的琵琶配乐,舞者衣袖飞扬,名动四方。这段表演一举拿下当期节目的竞演高分,并在网络平台引发热议。然而,在这段激昂的琵琶曲中,酝酿着一场持续近两年的诉讼。

2022年9月,独立音乐人刘某主张上述综艺节目片段,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她原创的两首国风乐曲拼接后作为舞蹈配乐,构成侵权,将综艺节目制作方、播出平台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刘某提出,涉案乐曲是她在国外演出期间,受我国北齐时期典故启发所作,是她本人原创的国风琵琶曲,曾先后登陆多家卫视晚会和网络平台表演,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诉讼中,被告认可上述舞蹈配乐与刘某主张的乐曲旋律相同,但被告提出,这些旋律都源于历史上的某知名古典乐曲或由古曲演变而来,并非刘某原创,其无权主张权利。

经过初步查明,刘某对于两首乐曲,主要是依托网络专业编曲软件制作而成,但具体创作过程无法回溯。而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某知名古典乐曲同名乐曲却是版本众多、错综复杂、难辨真假。双方在涉案乐曲是否由刘某原创的问题上争议极大,案件审理由此陷入了僵局。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乐曲是否由刘某原创。通常而言,关于作品的独创性需要由原告举证。但不同于常规录音均由唱片公司进行制作,网络原创音乐通常以个人工作室为基础完成,通过自媒体发布。因此,要求刘某以一己之力自证两首乐曲旋律确为原创,“前所未有”,无疑强人所难。这既有悖于程序法的价值判断,又有悖于实体法的规范目的,更有违于创作者们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反观被告,仅仅需要提供一份与刘某主张实质相似的在先版本,就足以推翻原告的诉请。那么,被告应当承担起和它举证能力相匹配的诉讼义务。在当前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仍显薄弱、抄袭剽窃现象不时显现、疏与堵的纠结、发展与规范的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适当减轻原创者的举证责任,并非对证明规则的否定,反而是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体现。我想,这才是法律,这才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体现,法律是让坏人侵权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理顺审理思路,我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关于作品独创性的举证要求,鼓励双方继续补充证据。不久后,刘某收集到部分有关作品创作过程的证据,并且提交了大量有关其主张权利的两首国风音乐的同名古曲发展更迭的文献资料,初步证明两首古曲在我国唐朝末年已逐渐失传,现存于世版本多为后世托古曲之名新创。而被告始终再未提出任何反证,证明两首乐曲“早已有之”。由此可以认定,两首乐曲的确由刘某独立创作完成。至此,案件有了一锤定音的底气!

2023年底,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综艺节目制作方、播出平台在电视节目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原创乐曲,构成侵权,综艺节目制作方需向原告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万元。一审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结之后,关于法理和情理的讨论并没有结束。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我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新闻发布会,借助多个案例再次明确,为鼓励网络原创和公众多元表达,要灵活适用有关原创作品客体及权属的举证原则和举证规则,不宜苛求过高的证明标准。

本案生效后曾得到央视《今日说法》的专题报道,原告刘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尘埃落定,我觉得维权胜诉的意义不低于我的音乐创作本身”。情、理、法的交融中,我们要维护法的权威、理的逻辑,但本质上是要维护每个个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就是那四个字,公平正义。怀揣热爱,跨越山海,得见星河,我,我们,愿在回应这份期待的路上,继续坚定前行!


撰稿:王彦杰

视频剪辑:王子钦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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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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