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未果能要回礼物吗?法院这么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4-12-01 10:20 语音播报

城事

男子赵辉(化名)为追求女方,为她网购白酒、运动鞋等作为礼物,但最终二人并未建立恋爱关系,小赵遂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记者30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小赵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小赵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小婷(化名),双方添加微信相互联系。前年8月,小赵网购白酒、运动鞋等物品给小婷。后小赵以小婷接受礼物后未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属于诈骗为由报案,警方认定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立案。小赵遂起诉要求小婷返还其给付财物的对应价款。

诉讼中,小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婷存在诈骗或小婷以确立恋爱关系为由索要财物。小婷称,双方只是普通朋友,从未确立恋爱关系,她从未主动向小赵索财。

虽然小赵主张小婷收取其礼物为不当得利,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小赵为与小婷发展为恋爱关系而向小婷赠送酒、运动鞋等财物。小赵给付财物时出于自愿,且金额不大,并未违反自己的本意。因此,小赵与小婷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小婷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对小赵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赠与的种类,关系到赠与人能否主张返还赠与财物。所以,追求期间给付对方财物能否返还,在认定法律关系属于赠与的前提下,还要对其属于哪种类型的赠与进行认定。”法官介绍,首先,即便追求者是为建立恋爱关系而赠与,但被追求方显然没有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义务,故此赠与并非《民法典》第661条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其次,附条件赠与是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设置一定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合同发生效力发生或解除的前提。追求方赠与被追求方财物,双方并未也无法约定建立恋爱关系后赠与合同才生效,或某期限截止前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即赠与合同解除,所以追求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并非附条件赠与。最后,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恋爱关系并非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故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和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彩礼并非同一概念,追求方给付被追求方财物不能参照适用彩礼规则。综上,追求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赠与,仅为一般赠与,应根据一般赠与合同规则处理。

法官提示:追求方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以更合适的方式、在自己经济能力允许范围内表达诚意和爱意,切勿坠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被追求方也应该秉持道德和底线,不能借爱情之名不劳而获,甚至触碰法律底线。


编辑:王海萍

打开APP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