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
2024-12-06 14:47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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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29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来自中央、市属多家主流媒体参会。

会上,北京市检察院第十二检察部主任杨静通报了市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大检察官研讨班相关部署,一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制度规定,在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中,明确、规范落实各类主体司法管理职责,加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的相关情况。该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就记者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及最高检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修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为我们加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业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我们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统筹内部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深化运用“全周期管理”方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了重要遵循。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是落实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二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有力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需要办案部门自身优化办案理念、提升办案能力,也需要通过检察业务管理促进健全办案机制。制定《司法管理责任规范》,正是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大司法管理具体制度供给,形成“确权-控权-明责-追责”司法管理闭环,进一步将检察履职要求纳入法治要求的轨道,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是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现实问题的必然要求。在发展的过程中,重案件办理轻业务管理、重宏观管理轻微观管理、重专门管理轻自我管理等问题客观存在。将司法办案与司法管理的有机统一作为北京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切口和工作着力点,有利于解决各项检察权相对封闭运行、难以监督管理的问题,有利于加快形成北京检察机关层层把关、纵向贯通开展业务管理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更好统筹北京检察履职量的合理增长与质的有效提升之间的关系,推动北京检察工作更高质量发展。

问:《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坚持遵循法律法规和固化实践经验相结合。目前,检察机关监督管理要求、手段比较多,但比较分散。因此,有必要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并有机整合,以“一根针”穿起“千条线”。一方面,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全面吸收三大诉讼规则以及近年来最高检、市院出台的最新制度规定,从司法管理的角度出发,有机整合散见于69部不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与司法管理有关的内容,细化司法管理主体的具体职责,从而使司法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倒逼管理责任落实。另一方面,注重提炼、挖掘北京检察机关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的司法管理改革创新举措,将以往有益经验法则固定下来,生成体现检察管理规律的制度规范供给。

问:《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的适用主体是谁?

答:《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突出司法管理责任主体涵盖广泛特点,构建全市检察机关全院、全员共同管理的责任体系,即以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司法管理组织体系。

问:请简单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试行)》的主要内容?

答: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按照构建以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司法管理组织体系,分为总则、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司法管理职责、办案部门司法管理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司法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司法管理协同职责、管理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以及附则。为了确保司法管理责任落地落实,从队伍建设、检察人员管理等多个角度,突出检察业务管理结果的深层次运用。明确了司法管理责任追究的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并规定了不追究、从宽、从严处理的情形。

具体形式上,采取一个《司法管理责任规范》、一册《职责清单》、一份《配置依据目录》的方式,从体系化的角度配套加强制度供给。《司法管理责任规范》在对制度规定进行梳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北京检察重点工作、重要管理措施,采取概括、合并同类项的方式,突出管理主体的核心重要职责内容,保持相对稳定性;《职责清单》和《配置依据目录》则可在后续新的相关制度规定出台后,及时动态进行更新和完善,保持开放性。同时,《司法管理责任规范》《职责清单》《配置依据目录》也可以为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在评查案件中查找司法管理责任问题、为检务督察部门追责问责提供依据和参考。

问:司法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对象是谁?

答:司法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对象是各司法管理责任主体。具体看,区分集体和检察人员两类,相关单位和部门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司法管理职责,导致出现重大司法办案或者管理问题,应当承担司法管理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司法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司法管理职责,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应当承担司法管理责任。

图为新闻媒体围绕发布会主题及关注的问题进行现场提问

发布会前,参会媒体参观了北京检察博物馆。


作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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