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让第三人为他提供担保?
担保人:
我以为担保就是签个字,法院为什么执行我的财产?
您知道执行担保是什么吗?
今天
京小槌邀您一起学习
执行担保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执行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执行担保有哪些形式?
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
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
第三人提供保证即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担保被执行人债务的履行。
执行担保流程图解
执行担保要件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的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书面承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担保书载明内容
载明担保人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
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执行担保法律效果
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成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京小槌提示
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属于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当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时,法院可根据担保情况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名下的财产。
因而,在执行担保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担保人将有不利法律后果,所以,为他人提供执行担保需自愿并清楚地了解法律责任。
执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法条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