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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关联审查破解“攻守同盟”,追踪虚拟货币全力追赃挽损——冯某等7人职务侵占案(市检一分院、海淀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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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助企挽回经济损失,数据赋能深挖金融黑产犯罪——刘某某等3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市检二分院、大兴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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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促成赔偿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骆某侵犯著作权案(丰台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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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技融合勘破网络“黑客”犯罪,助力企业筑牢网络安全防线——石某某盗窃案(通州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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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造假式维权”犯罪,多维普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李某敲诈勒索案(西城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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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数据比对构建证明体系,依法追诉电商领域“买真退假”诈骗犯罪——胡某诈骗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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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和解化解百万工程纠纷,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甲公司民事诉讼监督案(市检三分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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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乙公司行政诉讼监督案(市检察院办理)
1.多元关联审查破解“攻守同盟”,追踪虚拟货币全力追赃挽损——冯某等7人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冯某利用其在某科技公司服务商与区域运营成长部工作,负责服务商的入驻审批、奖励政策制定、执行等职务便利,与唐某某、杨某某等共谋,骗取该公司服务商奖励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其间,杨某某指使王某某、赵某1、赵某2、翟某某,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协助将某科技公司支付的奖励金转至杨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
冯某、唐某某和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奖励金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冯某指挥唐某某、杨某某分别利用8个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涉案钱款从人民币转化为虚拟货币,通过境外“混币”平台混淆资金来源、性质,以虚拟货币形式经多个层级转移,部分涉案钱款以人民币形式流入冯某等人控制的账户,部分涉案钱款以虚拟货币形式被冯某等人隐匿。
【检察履职】
2022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分局”)以冯某等7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2022年8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以冯某等7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23年1月17日,海淀分局以冯某等7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4月14日,海淀区检察院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用虚拟货币分赃并通过境外“混币”平台混淆资金流向的情况,对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逐笔比对、双向审查,准确查明资金流向。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出关键证据,查明各被告人共谋侵占奖励金的事实,促使被告人从拒不认罪到全部认罪认罚,增加认定犯罪数额2000余万元。在冯某前期拒不交出虚拟货币密钥和助记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终促使冯某退缴比特币92枚,共计追回赃款人民币890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2023年5月12日,市检一分院以冯某等7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4年5月11日对冯某等4人补充起诉。2024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等7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通过电子数据穿透式审查和虚拟货币“双向审查”,破解智能化、隐蔽化犯罪。该案中,犯罪分子运用专业知识,利用公司程序、制度漏洞,内外勾结,行为手段隐蔽,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故意增加交易复杂程度以逃避资金追溯。检察机关启动技术辅助审查机制,使用区块链大数据分析工具及虚拟货币、人民币流向的“双向审查”,查明了涉案钱款、虚拟货币的转移路径,为追诉犯罪和追赃挽损奠定基础。在海量数据中锁定关键证据,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犯罪分子的关联性,有力击破被告人的“攻守同盟”。
2.将追赃挽损贯穿始终,探索虚拟财产追赃方式。针对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情形,检察机关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穿透式分析,运用资金断点分析法建立与涉案资金的对应关系,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追赃挽损功能,促使冯某交出92枚比特币的助记词,实现了虚拟财产领域追赃挽损的新突破。
3.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做实“检察护企”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围绕强化内部管理责任、规范服务商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规范项目推广费的使用、培树廉洁企业文化等方面,向被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解决办案中发现的深层次企业治理问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多措并举助企挽回经济损失,数据赋能深挖金融黑产犯罪——刘某某等3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刘某某、许某、佟某某利用担任某企业部门负责人、大客户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交易环节等手段,侵占该企业钱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2019年至2022年,刘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的企业成为其任职企业的托盘商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3年6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分局”)以刘某某、许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批准逮捕,2023年6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兴区检察院”)以刘某某、许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佟某某于2023年7月14日主动投案,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9月21日,大兴分局以刘某某等3人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19日,大兴区检察院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持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明确审计标准及重点,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从8000万余元增加至1.8亿余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从500万元增加至1000余万元。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积极落实数字检察战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挖出“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犯罪线索。2024年4月3日,市检二分院以刘某某、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提出上诉,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坚持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并重,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多发、易发,且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赚取利润差价,行为隐蔽且迷惑性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犯罪构成,围绕决策程序、交易环节、差价款等方面,全流程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自行补充侦查,不断夯实证据基础,增加认定犯罪数额1亿余元,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
2.层层审查涉案资金流向,多措并举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检察机关针对涉案资金数据和账户信息体量大、资金流向复杂的“难题”,深挖涉案财产线索,引导侦查机关查封刘某某等人用数千万元赃款购买的房产、同步冻结巨额赃款。同时,通过适度开示证据、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亿余元。
3.积极落实数字检察战略,深挖彻查“地下钱庄”。依托数据赋能拓展涉企犯罪线索渠道,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甄别 “地下钱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诉下游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4.审视涉案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治保障。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管理等方面问题,检察机关前往企业调研问需,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
3.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促成赔偿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骆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间,骆某为谋取利益,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低价回收的配件组装无线路由设备,将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复制刻录至上述硬件设备,后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对外销售,经鉴定,骆某组装的无线路由设备中的系统软件与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查证,涉案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4年6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骆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涉案软件的同一性认定问题,丰台区检察院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聘请技术调查官开展技术调查,技术专家从软件开发专业角度,出具骆某销售的路由设备中提取的系统软件与权利人开发的正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专家意见。综合全案证据,丰台区检察院认定,骆某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4年6月12日,丰台区检察院走访涉案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为科创型中小企业,公司没有配备专业法务团队,面对大量侵权行为时存在维权困境,企业维权诉求强烈。丰台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助力被侵权企业积极开展民事维权,以个案释法为小切口,充分听取公司对侵权赔偿的意见。经检察机关工作,2024年9月12日,骆某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2024年9月13日,丰台区检察院以骆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骆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骆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检察+技术”释放叠加效应,引入技术调查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软件著作权等专业性较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聘请技术调查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辅助审查,有效破解技术事实认定难题,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
2.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维护权利公司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机制优势,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门普法问需等方式,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赔偿权利公司经济损失,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全面提升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3.建立完善“检察护企”长效机制,助力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深入企业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帮助企业补齐依法维权的短板弱项,护出“惠企”实效。在“丰台法务区-检察工作站-检察联络站”三级法治护企模式下,围绕强化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赔偿等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法治需求,提供企业更有获得感的法治服务,助力科创企业健康发展。
4.检技融合勘破网络“黑客”犯罪,助力企业筑牢网络安全防线——石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石某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远程控制非本地IP设备等方式,先后非法侵入2家话费充值代理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通过修改服务器数据突破安全认证机制、获取话费充值权限,为他人低价充值话费谋利。其间,石某某冒用下级代理商账户向被害公司服务器发送话费充值指令,利用被害公司账户内资金以及话费充值渠道私自进行话费充值1.6万余笔,导致被害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3年8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石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7日,通州区检察院以石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石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强化技术辅助办案支撑作用,赋能“黑客”型网络犯罪证据审查。本案是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实施的网络侵财案件,且系“零口供”案件,为了突破技术手段复杂、直接证据缺失的瓶颈,检察机关开展技术辅助审查,在海量电子数据中挖掘出多条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攻击、控制、充值行为的数据痕迹,在人身同一性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完善证据链条、指控证明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2.补充认定遗漏犯罪事实,精准评价案件性质。针对“黑客”型网络犯罪案件手段重复性强、行为复现率高的特点,检察机关深挖彻查遗漏犯罪线索,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跨区域串并案件,精准追诉漏罪,切实保护被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控制行为与侵财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有效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
3.深入开展溯源治理,助力企业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检察机关联合技术专家前往被害企业实地了解网络数据安全隐患,精准把脉“治已病”。结合本案犯罪特点向被害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优化业务平台、完善数据管理、筑牢安全屏障,有效防控“治未病”。
5.依法惩治“造假式维权”犯罪,多维普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李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间,在某连锁餐饮企业的六家门店内,采用隐蔽手段将各类昆虫放置于餐食之中,后以门店存在卫生问题欲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其中三家门店,涉案金额共计八千余元,另有三次敲诈勒索未遂。另查明,李某曾两次因采用相同手段向其他餐饮门店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履职】
2024年8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西城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李某为实施敲诈勒索而采取投放昆虫的客观行为以及其犯罪故意。经过教育转化,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4年9月6日,西城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严格证据审查,有力打击敲诈勒索企业犯罪。针对李某投放昆虫的犯罪预备行为较为隐蔽,后续以“维权”名义索要钱款的手段掩盖犯罪目的的情况,检察人员前往涉事餐饮门店开展亲历性核实,就餐品的制作、保存等过程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对门店内各监控探头的位置、拍摄角度进行确认,与在案卷宗材料中的监控画面进行逐一比对确认,全面还原了案发现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投放昆虫的动作,为指控证明犯罪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2.多维度开展普法宣传,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李某多次采用相同方式对连锁餐饮门店实施敲诈勒索,不仅对被害餐饮企业造成财产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的是损毁连锁企业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破坏营商环境。对此,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问题,通过送法上门、参与录制法治宣传节目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普法宣传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6.强化数据比对构建证明体系,依法追诉电商领域“买真退假”诈骗犯罪——胡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间,胡某在某跨境电商平台多次下单购买包、相机、显卡等商品,后通过虚构退货理由,线上申请“退货退款”,线下向该跨境电商公司寄回与所购商品不符的低价物品的方式,骗取该跨境电商公司向其退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胡某涉嫌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被害企业的订单明细中,排查出涉案虚假退货订单百余单,通过逐笔比对收货电话、收货人、收货地址、快递单号以及二手平台销售数据等信息,最终认定诈骗犯罪数额200余万。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审计工作,全力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在胡某拒不认罪退赔的情况下,通过梳理资金证据追溯钱款去向,引导公安机关冻结胡某及其妻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并依法查封胡某名下房产,最大限度帮助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24年1月11日,朝阳区检察院以胡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4年8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夯实证据基础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该案中,部分退货商品因退回海外或者灭失从而难以计算损失成为认定诈骗数额的一大障碍,而这部分数额是被害企业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法计算,将不利于保障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胡某将未退回的该跨境电商平台所购商品,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售卖,获利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据此,对嫌疑人骗取物品后的销售数据、资金数据、寄递数据等进行关联比对、分析,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准确全面指控诈骗犯罪数额打下坚实基础。
2.将追赃挽损贯穿始终,切实维护电商企业经济利益。为保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涉案银行账户进行穿透式审查,精准锁定涉案财物流向。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资产隐匿或转移,有力保障了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彰显检察机关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方面的履职担当。
3.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堵漏建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企业在交易退货管理方面存在疏漏,针对上述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企业运用大数据手段甄别退货率畸高的异常用户,建立完善退货商品追踪、审查和验证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7.检察和解化解百万工程纠纷,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甲公司民事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负责人吴某口头协商,由张某垫资并带领农民工对公司厂房工程进行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04万余元,并要求该公司和吴某连带赔偿损失32万余元。甲公司、吴某表示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并反诉张某要求赔偿工程质量款及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判决甲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全面调阅原审案件卷宗,多次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首先,查明对张某的工程量,双方无书面明确约定,且涉案工程所在地全部建筑目前已被拆除。其次,通过谈话笔录及时固定双方对张某所完成工程意见一致的部分和存在争议的部分,并多次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初步确定鉴定意见书疑点问题。第三,组织双方就工程现状进行勘察,并与鉴定意见进行比对,查实鉴定意见书中对张某完成的地面硬化部分面积认定确实与双方一致认可的不符,确定工程造价计算超出实际工程量。第四,延伸调查广度,了解到张某与吴某系多年战友,因彼此信任才未签书面协议,现张某因未足额拿到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困难;而甲公司则因项目失败及民事诉讼、执行,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引导双方和解以彻底解决纠纷。后经组织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之后,检察机关主动跟进和解协议履行进展,积极与执行法官联系沟通。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工程款,张某及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最终解除了对甲公司负责人限制高消费、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等措施。
【典型意义】
1.全面审查,精准核实双方和解的事实基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发现,因缺乏明确约定,客观上工程项目已经无法还原,如何确定张某完成的工程量是本案审查的关键。为此,检察机关找准切入口,及时固定双方一致陈述,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鉴定意见存在的错误,为促成双方和解找准事实基础。
2.全面履职,坚持监督办案和矛盾化解“同频共振”。跳出惯性思维,能动履职促纠纷实质性化解是检察监督的职责所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具备信任基础,且均久为诉累所苦。本案通过提出监督进行再审纠错会加重双方诉讼成本,和解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优方案。为此,检察机关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从法、理、情的角度多次释法说理,最终引导双方顺利达成和解,以最有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监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彰显担当,促进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的程序衔接。为保护农民工和民营企业权益,检察机关强化担当意识,主动向前一步,在双方和解后,协同法院共同发力,促进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顺利衔接,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8.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乙公司行政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93年10月,某胶合板厂与某国外公司合作,成立乙公司,从事家具制造。2019年11月27日,某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乙公司1993年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其“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故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乙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2023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履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全面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乙公司系上世纪90年代经区政府招商引资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成立以来,某行政机关多次进行执法检查,未指出其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其生产经营也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负面社会影响。对于此类历史遗留的“未验先投”行为,自1999年以来,环保部门多次出台政策性文件,要求多以通报批评、完善备案等较轻处理为主。同时,因行政机关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正常经营及职工社保缴纳均受到影响,其法定代表人亦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出国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30年合作期限届满,企业面临解散风险。
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认为采取抗诉等监督方式,诉讼期限长,难以解决企业现实困境;经与行政机关沟通,双方达成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一致意见。2024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某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对原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变更。同时建议其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确保行政执法的连续、稳定和可预期性。
通过检察监督,行政机关全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对原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变更,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及时解除了对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乙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目前,乙公司已办理延长企业经营期限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员工补缴了社保,公司发展向好。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应对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裁量基本原则、具体责任条款等进行全面审查。“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为评价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正确的依据。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具体的部门法规定,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即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2.对于行政处罚量罚明显不适当,但不宜以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面临的现实困难、诉讼成本以及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意见等因素,从提高司法便利、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选择最适宜的监督方式,对于不宜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纠正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由行政机关自行予以纠正,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