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1万买课还是入股?法院提醒:健身房这种陷阱要当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4-12-19 11:22 语音播报

热点

刘女士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健身房称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返还门店利润等多项增值权益。然而在刘女士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五百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退费无果,刘女士起诉到法院。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实质上只是购买了健身课程,商家应当退费。

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在某品牌健身房门店的推销下签订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万1千余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协议内约定,“微股东”支付1万元,享0.5%利润回馈和健身课程;“事业合伙人”支付5万元,享2.5%利润回馈、健身课程、联谊会和荣誉身份。这些身份不涉及法律股权,不承担亏损,仅作为品牌支持者。亏损月份无利润分配,利润分配需先弥补亏损。

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无奈之下,刘女士将该品牌健身房与协议上的健身房加盟商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健身房主张增值服务协议系与其无关,加盟商却主张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刘女士所签协议上的公司确为某品牌健身房的加盟商,刘女士支付的费用由该品牌健身房公司直接收取,使用课程也要通过该健身房的APP。

法院最终判决,连锁健身品牌与加盟商共同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法院认为,刘女士所签的协议中的“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所以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健身课程时,商家可能会以成为“微股东”“合伙人”名义吸引消费者高价购课,声称可享利润分红和额外服务。消费者需审查合同是否与商家承诺一致,注意“非真正股东”的条款。分红可能附带苛刻条件,商家收益不透明,可能设置障碍使权益无法实现。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编辑:匡峰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