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母亲,协议有效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娜

2024-12-30 18:14 语音播报

城事

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把房产赠与母亲,妻子认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近日,平谷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因此赠与协议有效,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赵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2020年11月,赵先生购买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其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先生,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女士起诉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赵先生把名下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为李某,单独所有。

张女士提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把房产恢复登记至赵先生名下。

赵先生答辩称,涉案房屋是自己父母出资购置赠与自己的,属于其个人财产,自己把房产赠与母亲,是有权处分,张女士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从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先生转账支付。经统计,赵先生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其父母共向赵先生转账574万元,远远多于支付房款的金额。并且,张女士没有支付房款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由赵先生父母出资。

另外,从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二人均明确表达了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自己儿子一个人,且房屋登记在赵先生个人名下。张女士虽然对此不认可,但是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先生父母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将房屋赠与夫妻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赵先生个人所有。在此基础上,赵先生享有独立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因此,其将房产赠与母亲,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编辑: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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