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综合来看,公司劳动用工风险主要出于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当更加注重合规管理,认真解读、领悟劳动法的条款,及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流程,在有必要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
近期,丰台区老科协科技与法律专门委员会专家,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6种情形总结如下:
一、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金关乎用工双方利益,明确给付标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计算基数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的平均工资为准,根据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对于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存在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金=N”,即员工在公司工作N年就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的情况;“经济补偿金=N+1”,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
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当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能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0”,16种基本情形如下:
1、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1) 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员工未履行通知义务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1)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员工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合同终止;包括:
1)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提高续订条件员工不同意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特殊情形;包括: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头后,员工还是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还是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双方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不当,极易产生用工纠纷,一旦引发仲裁、诉讼,公司需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事实全面举证。从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的过错性解除来着,公司需保证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相关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员工公示,其中有具体明确的严重违反标准,且公司有员工严重违规的证据。
来源:丰台区科技融媒体中心
采编:丰台区科技融媒体中心 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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