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法院2023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以及北京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2021-2023年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篇案例、文书入选或获奖,取得可喜成绩。@知产北京开通京彩知案专栏,分享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价值导向作用,传播尊重知识、保护创新价值理念。
腾讯公司与L公司、S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北京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十大案例 )
承办法官:张宁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系微信软件的运营者。《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约定,腾讯公司采用加密存储、传输等方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L公司和S公司系云客手机、微小助、云客网等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其通过云客网等销售云客手机、微小助。云客手机、微小助相互配合,可实现对包括微信在内的软件进行批量化操作,如“自动批量添加好友”“自动批量消息群发”“一键转发朋友圈”“自动评论”“自动点赞”等,同时可以监控微信的运行状态,配合使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微信聊天数据统计分析、备份等功能。腾讯公司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公司和S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L公司和S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L公司和S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合理开支22万余元。L公司和S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数据经营领域的商业道德
在数据服务领域,服务提供商应当以提供服务的实际需求为限收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数据之前应将处理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且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明确告知、征得同意、不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相关行业的基本商业道德。
2.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权利边界与利益平衡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不同参与者在数据生成、流通、使用等过程会产生不同的权益。由于多个权益主体均指向同一数据内容,故应当准确界定各方的权利边界:第一,单一数据和数据集合之间的关系。微信用户对其聊天记录即单一数据享有权益,而海量的聊天记录在微信平台集成之后衍生出新的价值,腾讯公司基于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对微信平台的投入和运营,对其合法持有的上述数据集合,享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的竞争利益。第二,用户与微信平台、数据加工使用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聊天记录在内的微信数据具有与相关个人信息一并记录的特点,无论是微信平台的经营者,还是上述数据的加工使用主体,在进行商业性使用时均应当遵循“明确告知、征得同意、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原则。第三,用户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虽然交互性的微信聊天数据完整地存储于某一微信用户的个人终端,但由于聊天数据包含了聊天相对方的信息,聊天一方对整个聊天数据并不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其在处分上述数据时应受到一定限制。
3.数据领域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思路与价值衡量
某一商业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利弊共存,对其正当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属性,综合考虑其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平、诚信的原则及商业道德,是否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是否有利于社会总体福祉的提升。
典型意义
本案从被诉行为的具体发生场景出发,充分考虑其对公共利益、技术进步、社会福祉等方面的影响,从价值衡量的广阔视角给出结论,对复杂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判断方法提供了参考。同时,本案二审判决充分考虑数据权益主体多元性的特点,重点分析了围绕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流转等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进一步厘清数据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指出数据经营领域应遵循的商业道德,在依法促进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彰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态度。
作者:张宁、王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