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允诺抽奖后,能否随意反悔?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2025-02-11 18:39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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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艺人在直播时承诺,平台粉丝数量达到1500万,就在视频直播间抽奖送给“粉丝”10台车,并表示任意车型、颜色均可,瞬间吸引大量关注。“粉丝”量迅猛攀升,多名“粉丝”在评论中许愿,相关话题热度也席卷社交平台。

“纵观该艺人送车全过程,暂未直接涉及商品销售,从法律常识上判断,其举动因无偿性和单务性而类似于赠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最核心的特性即无偿性。

从这个角度来说,将目前的抽奖允诺理解为赠与要约并无不可。那么,在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况下,通常有两个途径可撤销其效力:一是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可撤销,分别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其他要约均可以撤销。二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具体中奖财产转移之前,赠与方可使用任意撤销权。

法官强调,当作出抽奖允诺的是知名企业或者流量明星、平台大V等社会公众人物时,有必要跳出赠与双方本身的权利义务微观视角,来判断下一步究竟应该如何选择。

首先,作出允诺方往往是拥有强大实力的运营方,有律师团队、活动策划以及强大经济实力做后盾,而相信承诺的是社会普通公众,双方在信息掌握和经济实力上较为悬殊,因此允诺方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人,对于错误乃至不当的允诺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在此讨论的抽奖领奖情形中,虽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对待给付义务,但也不同于基于社交需要而为的情谊允诺,实际上存在客观特殊动机,促使主办方作出了抽奖允诺行为,例如维持和提高社会声望、为未来商业行为作伏笔等。换言之,与其说赠与方是基于无偿给予的意图而负担债务,不如说是为获得赠与合同之外更加深远的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回报而进行的战略性赠与。

作为公众人物,自然不能以无对价抑或赠与合同为由滥用其撤销权,欺骗社会大众,而应在谨慎允诺的同时更要慎重反悔,以免招致声誉受损乃至道德责难,还可能引发信任危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隐患迭生。

值得肯定的是,该艺人承诺送车后及时兑现了诺言,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及平台规则,其在公证处及律师见证下,在直播间分两轮抽奖共送出20辆国产汽车使用权,每轮均有千万用户参与。不过,因起初允诺语焉不详,为“粉丝”埋下了过高期望,最后的活动合规并不等同于“粉丝”情感满意,直播结束后,该艺人持续掉粉,其社交账号主页可见已删除所有相关的抽奖视频。该艺人也表示“虽然涨粉,但是压力很大”,相信这是其肺腑之言,也为类似网络抽奖营销活动上了生动的一堂课。

此外,随着抽奖方式的丰富以及参与人数的增加,在缺乏法律明确定性与监管缺位的境况下,网络抽奖也成为新型诈骗手段的“外衣”。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编造大额优惠券、中奖产品,以此为诱饵吸引受害人参与抽奖来引诱受害人购物,继而编造各种借口实施诈骗。网友在参与网络抽奖时应擦亮眼睛,强化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网络抽奖骗局的鉴别力,积极举报类似乱象。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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