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给另一方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
崔某与陈某再婚后,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价值600万元中的250万元。陈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崔某对房屋无贡献,仅愿支付100万元补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崔某120万元。法院认为,房屋虽为陈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加名”使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婚姻存续十余年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酌定崔某分得120万元。
记者:黄鹏飞 戴远
编辑、排版:张祎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