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0 12:10
为加强和规范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和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民政部近日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由街道或乡镇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明确,非法社会组织包括三种情形: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根据《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其指定相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取缔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程序,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办法还明确,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仍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