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安全无小事,违反交通法规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除具备一定的年龄、身体条件外,还需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然而,有些考生抱有侥幸心理,妄图尝试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通过考试,这样的心理也让不法分子嗅到商机,导致驾考作弊的不法行径滋生。
近期,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在驾考中作弊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是某驾校招生人员。被告人薛某在网络上看到赵某招生的广告后,联系赵某意图合作通过在驾考中作弊赚钱。薛某负责发布“科目四包过”的信息招揽学员并收取包过考试费用,赵某负责物色作弊考场、接送学员考试、提供作弊设备及传输答案。八月中旬,赵某、薛某组织何某、张某二人通过微型摄像头和耳机传输答案的方式,组织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作弊。何某、张某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被民警当场查获。后何某、张某被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处200元罚款。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薛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薛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驾考不同于其他考试,在驾考中作弊不仅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性,败坏社会风气,更为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在此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考试是由公安局车管所举办的国家考试,是检验驾驶人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各驾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开展驾驶培训,提升教学质量,做好教练员、学员诚信教育。学员应当认真学习驾考知识,扎实掌握技能,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杜绝作弊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企图作弊蒙混过关,以免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
来源 丰台时报
供稿 刑事审判庭 陈嘉森 周丹阳
编辑 林瑶 实习编辑 高帆
审核 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