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被公司股东“坑”了,这些维权方法可以试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通讯员 袁慧 田静霆

2025-02-21 20:07 语音播报

城事

在现实中,一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甚至将公司作为自身逃避债务的工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构成了威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该院近年来审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法官提醒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注意审查对方偿债能力,并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2021年至2024年,西城法院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件356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难,调解占比低,矛盾纠纷化解难等特点。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张某起诉一家公司偿还债务并获得胜诉,但因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陷入困局。后来,张某发现李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于是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经查,李某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向其转账共计200余万元,且未注明明确用途,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的用途及性质。因此,法院认定这些款项属于抽逃出资,要求李某在200余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袁先生向一家公司支付了19万元会员费,还没享受过会员服务,公司就注销了。袁先生以该公司未依法清算为由,将身为清算组成员的三名公司股东告上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在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由清算组进行集中清偿。三名股东因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袁先生19万元会员费损失。

针对一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情况,法官建议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通过各类公开信息,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审查。此外,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债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通过核实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减资义务等情况,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或清算责任纠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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