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解难事|离婚诉讼期间,遇对方抢夺孩子,该怎么办?
2025-02-24 16:1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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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

一面写有“尽职尽责 律师典范”的锦旗

和一封诚意满满的感谢信

被邮寄到了北京12348热线平台

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咨询服务

得到了当事人

如此的认可与赞扬

跟观澜君一起来了解

2024年5月,北京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到一位女士的咨询电话,她表示要与结婚7年的老公协议离婚,已经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但是对方还想要在协议中约定探视权。咨询者担心对方借着看孩子的时机,在自己家里留宿或者把孩子带走。咨询人不太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心存诸多疑问,于是向12348热线求助。

当日值班热线律师接听了咨询人的电话,对其提出的各项问题进行了解答。

咨询者:“我孩子目前才一岁多,离婚协议中需要具体约定探视权吗?”

热线律师:“现在孩子一岁多,对方是有权探视孩子的。建议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详细合理的探视时间,不要因为探视权影响到离婚协议的谈判。”

咨询者:“现在对方想要拖到孩子两岁再离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起诉离婚对于争取抚养权是否有利?怎么收集证据?”

热线律师:“起诉离婚需要达到一定条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例如分居两年,且需举证证明,如果对方提出抗辩则需要再补充证据;还有对方有重大过错等。对方拖着需要起诉离婚,可以收集固定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的证据,另外,抚养权的归属还会综合双方的收入进行考虑。”

在回答咨询人疑问的同时,值班律师还结合自身的婚姻经验劝导咨询人如何处理自己的家庭生活、如何处理自己的婚姻矛盾等问题。整整一个多小时的沟通与解答让咨询人解决了疑惑,明确了方向,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几个月后,这位女士再次来电表示,双方最终起诉离婚,但一审判决没有准予离婚,需要再等6个月。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孩子抢走,想要拖到孩子两岁之后再继续进行诉讼。咨询人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发出保护令禁止对方抢夺藏匿孩子,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让对方送回孩子。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咨询人非常焦急,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再次求助于热线律师。

咨询者:“我现在怎么做能把孩子要过来?”

热线律师:“建议您用合理理由,例如带孩子回去打疫苗,同时找公安机关协助自己一起把孩子要回来,既然已经拿到了人身保护令,可以大大方方地带孩子回家。”

咨询者:“如果起诉对方侵犯监护权,是必须要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吗?”

热线律师:“普通案件起诉是在被告所在地,特殊案由例如侵权合同纠纷等如有例外的除外,没有例外的也需要在被告所在地。”

为维护咨询人的合法权益,热线律师积极寻求多方面的诉讼方法并提出专业建议,其耐心的解答获得了咨询人的认可与信赖。为表达感谢,咨询人专门邮寄了锦旗与感谢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作者: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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