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1 08:48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丁某等100多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致使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
对于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9年3月,时任县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程某、施某明知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可能导致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却未对陈某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致使国家社保基金被违规参保人继续领取。
2021年5月,陈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某和施某因为在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中失察失责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在上述案例中,程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管理社保局的所有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工作职责。对于陈某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其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施某作为分管参保登记科的副局长,在局长程某告知有举报信反映陈某违纪违法问题后,既未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程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施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都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