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被调包之后……
风正巴渝 | 作者 骆洋   杜思颐   焦伟

2025-03-05 22:24

清风北京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出部署;六届重庆市纪委四次全会作出进一步安排,指出要聚焦区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持续加大“蝇贪蚁腐”查处力度。

“泰山石”被调包之后……

——北碚区蒋天翔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024年9月2日,北碚区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缙云清风”通报了该区金刀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蒋天翔对项目日常监管不到位致使单位资金受到损失问题。

通报问题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蒋天翔在偏岩古镇端蒙书院修缮工程、古镇景点提升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正确履行业主现场代表职责,未及时发现结算工程量存在错误的问题,致使国有资金遭受损失22万余元,被立案查处后已全部追回。2024年6月,蒋天翔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查处过程

“金刀峡镇依托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条件,近年对一批文旅项目进行了提档升级。这些项目不仅为乡村注入发展动能,还能拓宽周围群众的收入渠道,我们要重点关注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情形,以有力监督护航文旅产业发展。”此前,北碚区委巡察办第二巡察组对金刀峡镇开展巡察时,面对该镇实施的古镇景点提升改造等工程,巡察组组长向组员强调巡察要点。

巡察组以此为着力方向,仔细翻阅资金支出明细表、现场签收单等资料。其中价格昂贵,且在镇一级项目中较少出现的“100吨泰山石”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涉及项目的业主现场代表是金刀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蒋天翔。

“签收单上确实有蒋天翔的签字……但泰山石具体是什么样子?现场布设的是不是真的泰山石?”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建核查组开展核实。

核查组走访多家石材商家后了解到,泰山石是产于泰山周边溪沟山谷的一种景观石,外观上最明显的特征是交织着千姿百态的白色纹理。随后,核查组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来到团田堡桥头等布设泰山石的地方,现场找到了一些景观石,但是都没有泰山石白色纹理的外形特征。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核查组立即组织建设、监理、业主等单位到现场指认。面对核查组的追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说出了实情,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以价格较低的普通景观石替换了泰山石。经重新估价,普通景观石与泰山石差价超过500元/吨,100吨景观石合计多结算工程款5万余元。

“泰山石遭偷梁换柱未被发现,背后往往存在审核不严、履职不力,甚至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基于对案件的规律性认识,核查组着手进一步调查背后的风腐问题。

事实很快印证了这一判断。蒋天翔作为业主现场代表,未主动学习各类石材特征,在验收时未能识别出泰山石和普通景观石的区别,让施工方得以鱼目混珠。经进一步查证,蒋天翔在上述项目另有青石板、木板墙等多个子项目未进行认真清查、核算,共导致金刀峡镇政府多结算工程款22万余元。

问题查清后,蒋天翔因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相关领导被予以诫勉,多支付的工程款已全部追回。

“文化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必需品。”为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推动文旅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该区监委对金刀峡镇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责成其聚焦合同变更、验收审计等关键环节加强过程监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执纪者说

北碚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本案中,蒋天翔作为业主现场代表,在负责相关项目工程的验收、结算、审核等工作中,本应熟悉工程项目中的常见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并对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重复结算工程款等异常情况保持高度敏锐,实际却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项目日常监管不到位,在现场验收、审查清查、复核清算等环节走过场、搞形式,导致金刀峡镇政府依据错误的工程量多支付工程款,不仅使国有资金遭受损失,还损害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反映出其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作风不实、落实工作不力等突出问题。该案例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强化自身身份认知,消除怠惰思想和消极情绪,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履好职、尽好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工作。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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