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20:59
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4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以下称《十条意见》),配套出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司法活动。
《十条意见》出台后,人民法院会同残联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动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残联制作统一的盲文版诉讼指南,在全国3500多家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摆放,为残疾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精准指引。各地法院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残联共同开发诉讼服务手语培训课程,在全市法院组织司法专用手语培训,390余名干警参加培训并获得手语证书。北京海淀法院建设的“无障碍诉讼环境实践基地”,获评“北京市无障碍诉讼服务重点单位”。湖南长沙天心法院打造的无障碍示范法院,获得国家首批无障碍环境认证。山东青岛中院在青岛市残联协助下建立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心理疏导等诉讼辅助服务人员名册。江苏盐城亭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即办服务区,为残疾人提供“肩并肩”全程陪伴式诉讼服务。目前,全国法院基本实现残疾人绿色服务窗口全覆盖,普遍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为残疾人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涉残疾人案件做到立案、审判、执行“三个优先”。不少法院建设专门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将“无障碍服务”贯穿立案诉讼服务全过程,最大限度消除残疾人诉讼不便,更加有力保障残疾人权益。
为更好发挥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优势,提升纠纷化解效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并在北京、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南等地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便于残疾人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不伤和气地解决纠纷。福建莆田市、县两级残联和法院联合建立全国首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多元解纷中心”,由残联工作人员、志愿律师、特校手语及盲文教师、心理辅导教师等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激发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涉残疾人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山东胶州法院联合残联、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交通事故爱心助残调解室”,一站式化解涉残疾人道交纠纷。截至2024年底,全国残联系统共有326家调解组织、947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化解工作,调解成功案件61件,其中6件案例被收录到多元解纷案例库。
为进一步总结宣传人民法院携手残联在落实《十条意见》方面的有益做法,发挥典型案例指引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共同发布6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各级人民法院和残联密切协作,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打通残疾人司法保障“最后一公里”的生动实践。如山东青岛中院和青岛市残联通过“1+N”调解机制,化解涉残疾人劳动合同纠纷,有力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北京海淀法院在立案阶段精准识别涉残疾人案件,跟进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会同残联成功调解涉残疾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切实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浙江温州鹿城法院、福建莆田仙游法院会同残联合力化解两起涉及听力残疾人的纠纷,用司法护航“无声的世界”。黑龙江哈尔滨呼兰法院为残疾人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并由残联提供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服务,让残疾人解纷更无碍。湖南长沙天心法院邀请残联调解员联合调解,妥善化解一起视力残疾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做实定分止争,更推动小区物业公司安装无障碍设施,解决残疾人后顾之忧,让他们“看见”公平正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司法服务供给,增强纠纷解决效能,传递保障残疾人权益鲜明价值导向,营造引导全社会共同理解、尊重、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案例二
董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残联”联动化解涉残疾人教育培训退款纠纷
1
基本案情
肢体残疾人董某为备考公务员,与某教育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支付培训费用6万元。合同约定:如学员在培训期间未被录取,该教育公司将一次性全额退还培训费用。董某未被录取后,某教育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双方就退款金额和退款时间产生争议。董某先后反映至教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故董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得知董某为残疾人,安排专人全流程引导,通过“登记+标记”制度,对该案及时进行标注并备注需求提示单。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机制,将该案委派北京市残联所属的北京市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2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得知董某生活较为困难,对某教育公司拖延退款的行为情绪反应较为激烈。某教育公司虽愿意退款,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且难以直接与董某沟通。在此情况下,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由残联调解员安抚董某情绪。调解员多年从事残疾人维权工作,善于与残疾人群体沟通,经过细致沟通,缓解其情绪。二是明确争议焦点,为调解奠定基础。双方的分歧点为退款金额和退款时间。董某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某教育公司应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且应一次性退还。某教育公司表示,公司面临经营不善的状况,难以一次性全额退款,希望在金额和履行期限上给予让步。三是法官释法、调解员说情。法官向某教育公司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督促教育公司依约履行义务。调解员则向董某解释教育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经过耐心工作,董某对某教育公司经营不善的状况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放弃利息请求。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教育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当月月底前退还全部培训费,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残疾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肢体残疾人,案件中利益诉求与情感诉求交织。北京海淀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得知董某为残疾人后,通过“登记+标记”制度,对案件进行标注,并备注需求提示单,第一时间为董某提供无障碍停车、坡道、安检、低位服务台等无障碍设施,并安排专人引导,实现残疾人诉讼无障碍,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依托“总对总”机制,邀请残联调解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残联调解员专业优势,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缓解当事人情绪,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同时,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通过释明法律条款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从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角度权衡,积极配合调解。调解结束后,法院和残联共同进行案件回访、履行监督,确保纠纷实质化解,既保障了弱势群体权益,也推动了教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与纠纷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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