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万元买到全损车,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5-03-14 14:48 语音播报

城事

3月14日,北京三中院通报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法院调研指出,在涉及欺诈的案件中,近半的欺诈行为是隐瞒车辆事故信息,占比最高。

据统计,2021年至2024年,三中院共审结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82件。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主要欺诈行为可分为四类:故意隐瞒车辆里程数、故意隐瞒车辆代码等相关信息、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故意隐瞒车辆部件检测信息。其中,隐瞒车辆事故信息的行为最多,占比约48.8%。

二手车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公开、交易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运行、管理模式规范化有待提升。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有的车主、中介人将关键信息模糊处理,比如对事故车辆严重程度不明确,仅描述为“车辆有过碰撞维修”;对车辆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信息等不予告知;违规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发放不规范、随意改变贷款用途,贷款服务收费标准不透明,夹杂捆绑销售其他服务;合同中单方制定大量免责条款等。

部分中介人还超范围从事经销业务。202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经纪之名开展经销业务”。三中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二手车中介公司名义上从事中介活动,实际上以自己名义对外出售二手车、洽谈价格、直接获取购车款,出卖人和买受人并未进行沟通洽谈。“实施这种行为的中介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实际的车辆出卖人,如存在违约、欺诈情形可能会承担退款、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责任。”薛强表示。

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消费者在购车的过程中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协助了解车辆真实情况,不属于售后保障范围”“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延迟发货属不可抗力不得索要赔偿”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提车时,应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饰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确保交付车况与出卖人承诺一致;同时保证随车凭证和文件齐全后再签字确认。对于新能源车辆,着重核实车辆电池、电机、电控情况及质保情况。

贷款时,对于中介人介绍的贷款公司,消费者应仔细查询是否具有相应贷款资质,公司征信和诉讼情况是否良好。

案例:55万元买到全损车,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消费者李先生花费55万余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二手车。购车后,李先生发现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

李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故意将车辆出售给李某,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经法院核实,这辆车出售前确实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损车。某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是特约经销商,通过品牌官方认证,“二手车100余项标准检测……官方认证,严把质量……技术当前,品质优异……”

综合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品牌汽车官方网站的宣传承诺、案涉车辆实际车况,法院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在与李先生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最终判决撤销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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