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申请已过法定期限律所仍接受委托,诉请支付律师费被驳回
2025-03-26 11:11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吴先生因案件申诉事宜,与蓝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蓝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吴先生向有关机关提交了再审申请、监督申请,但均因已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予受理。后蓝天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支付咨询费2000元、代理费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蓝天律师事务所诉称,2023年5月与吴先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吴先生某民事申诉案件代理人,吴先生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咨询费2000元、代理费1万元,立案后三日内支付代理费1万元,接到裁判文书三日内支付代理费8万元,逾期支付须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蓝天律师事务所拟定了民事监督申请书,并提交至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最终作出了不予受理回复。蓝天律师事务所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吴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故起诉要求支付咨询费2000元、代理费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吴先生辩称,与蓝天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诉讼代理合同关系。蓝天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合同是伪造的,不是吴先生本人签字,也没有邮寄过签字的合同。吴先生曾经通过第三人刘先生与蓝天律师事务所签订过另外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后来第三人刘先生又寄来了案涉合同,字非常小,吴先生70多岁了根本看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事务所,拟与吴先生签订约定签订合同即应支付相关费用条款的委托代理合同,则其应当对签订合同的行为采取慎重、谨慎的态度并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包括在与吴先生签订案涉代理合同前即应当获知代理事项密切相关的之前诉讼程序进展情况。现无证据证明吴先生存在隐瞒已进行的相关诉讼程序的情形,蓝天律师事务所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双方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时,蓝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吴先生向有关机关提起再审申请、监督申请已超过相应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蓝天律师事务所在此情况下与吴先生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应属无效,蓝天律师事务所依据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要求吴先生支付费用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蓝天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蓝天律师事务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吴先生虽不认可合同系本人所签,但结合双方在签署日期前后的微信记录、签署当日发送的签署合同的视频、视频中体现的合同与案涉合同形式相近等方面事实,可以证明吴先生已作出签署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已成立。

关于合同的效力,蓝天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再审申请、监督申请的相关申请条件、期限规定,对于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不被受理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知,并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而非利用相关专业优势与委托人订立包含“签订合同即应支付代理费”“任何结案方式均视为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等不合理付款约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相应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在此提醒,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承接委托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充分告知法律风险;作为当事人,为避免产生纠纷,在委托律师或律所前,应初步了解案件所涉法律知识,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主动询问法律风险,谨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谢银艳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