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6 11:34
近日,模仿杨坤的搞笑博主“四川芬达”被杨坤本人告了。该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交网络关于“模仿与侵权”边界的讨论。对此,受访律师指出,网红模仿明星博取流量获利的行为,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并非毫无限制。过度模仿很可能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若模仿者故意以明星身份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承接商演,还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新闻事件:搞笑博主模仿杨坤遭本尊起诉
“我们被明星杨坤老师告上了法庭,我们的天塌了。”近日,搞笑博主“四川芬达”发布短视频称,被歌手杨坤起诉了。视频中展示了其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杨坤要求运营该账号的蒋某和李某,立即删除多个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人自称“芬达”和“阿坤”。他们在短视频中称,去年10月发布了几条“以搞笑为主”的视频,当中“涉及几句杨坤的歌”,但“绝对没有提及杨老师的名字”。然而,视频发布没多久就被强制下架,账号还被封禁了7天。解封后,他们继续发布视频,结果再次被封号30天。春节过后,他们正计划继续创作视频,就收到了法院传票。
记者注意到,在“四川芬达”公开被告事件后,竟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粉丝量。这段时间以来,该账号涨粉超过10万人,截至3月26日,账号粉丝量已达46.5万人。该账号简介写道,“明星杨坤老师把我们告了,不管结果怎么样都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有网友顺着线索翻看了以往转发的视频后,在“四川芬达”账号下留言:“你俩不冤。”记者注意到,在一条模仿杨坤的视频中,二人虽未直接说出杨坤全名,但指向性极为明显。视频中提到“阿坤是中国内地知名实力派偶像歌手,拥有32场演唱会,并担任好声音导师”,还使用了“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称呼,甚至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等。
不少网友认为,“四川芬达”的言行已超出了正常评价、讨论杨坤的范畴,存在丑化杨坤的嫌疑。也有网友指出,为了蹭流量、博眼球而无底线地模仿,无疑会侵害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污染网络环境。不过,评论中也不乏支持者,他们觉得“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对其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反而“带来了快乐”。
记者调查:网红模仿明星乱象丛生
以娱乐大众为目的的“明星模仿秀”,曾在电视屏幕上流行过相当一段时间。大众也是喜闻乐见,一笑了之。但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红和内容创作者借助模仿明星吸引流量,引发了诸多乱象,“模仿与侵权”的争议不断。这不仅导致被模仿的明星纷纷控诉维权,还因内容擦边、无下限等问题遭到网友诟病。
现象1,模仿明星招牌动作,明码标价牟利
记者发现,一些靠模仿明星赚取流量的网红,变现欲望十分强烈。去年年底,一名女主播为吸引眼球,在直播间模仿田径运动员吴艳妮的赛前动作。她不仅梳着同款四股麻花辫,还刻意模仿她晃肩、指天等招牌动作,并加入夸张表情和扭捏姿态,与吴艳妮在赛场上的力量感和自信心形成强烈反差。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该女主播将模仿吴艳妮的动作明码标价,提供跳舞、一字马等特定表演内容,无底线的牟利行为引发网友愤怒与不满。事件发酵后,平台很快采取了行动,该主播账号随后被封禁。
还有一名长相神似演员林心如的主播,曾在直播间模仿电视剧《还珠格格》中紫薇失明的桥段,求粉丝给她刷“火箭”治眼睛,被网友吐槽“如此见钱眼开,不如瞎着”。
现象2,模仿明星线下活动,打擦边球揽金
对于“山寨明星”而言,除了通过网络直播变现,参与线下商演也是常见的赚钱方式之一。在楼盘开盘庆典、新店开张暖场、婚礼现场等活动中,时常能看到“山寨明星”的身影。然而在一些线下活动中,有明星模仿者打起了“擦边球”。
比如有模仿者在宣传时,将艺人的名字放大凸显,并在后面小小地加上一个括号,标注“模仿秀”;还有人在海报的设计中,将艺人的名字置于中心位置,名字上方的不显眼处,则巧妙地加上了一个小小的“小”字,眼神不好的观众还以为是艺人本尊来了。
现象3,部分商演更有直接冒充明星身份之嫌
一些模仿者在参加商演时,商家制作的海报甚至不标注任何体现“模仿”的信息。多年前,一位长相酷似林俊杰的歌手范某某,打着林俊杰的名号四处商演,模仿林俊杰的嗓音演唱《江南》《曹操》等经典歌曲,在酒吧以“模仿秀”名义赚钱。而商家的海报直接以“林俊杰”或“我和JJ有个约会”进行宣传,冒充意图明显。
还有“山寨明星”“月光伍佰”,早些年在苏州参加商业活动时,主持人以“摇滚教父、词曲创作人、音乐人……我们的伍佰老师”介绍其出场。“月光伍佰”出场后不仅未澄清身份,还继续假冒歌手伍佰表演,后被伍佰的粉丝识破。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提醒粉丝谨防受骗,“月光伍佰”随后发文道歉。
判例:一模仿汪峰博主因侵权 被判赔十万元
网红博主因模仿明星而被本尊起诉的,早有判例可循。2015年,知名歌手、音乐创作人汪峰将模仿者丁某诉至北京海淀法院。经过两审判决,丁某被判向汪峰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丁某外貌与汪峰相似,自称“汪小峰”,是微博博主,同时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广告代理、庆典演出策划等。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指出,丁某作为涉诉微博的博主,对发布内容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他未经汪峰同意,在涉诉微博中使用汪峰的4幅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且这些配图登载在具有明显广告宣传性质的微博内容下,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侵犯了汪峰的肖像权。
此外,丁某外貌与汪峰相似,汪峰曾经举办过《峰暴来临》演唱会,而丁某的个人演唱会海报也用了《峰暴来袭》的名称,海报中间为丁某的大幅个人肖像,肖像下方却用显著字体注明了“汪峰”。显然,丁某冒用“汪峰”名义进行了演唱会的海报宣传,其使用汪峰姓名的行为属于假冒,构成对汪峰姓名权的侵犯。
鉴于丁某已删除涉诉微博内容,法院综合考虑汪峰的知名度、丁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分析:模仿明星获利有边界 法律底线须坚守
近年来,在整形手术、AI技术之下,越来越多的“明星脸”出现,纷纷杀入网红模仿赛道,也让问题更为凸显。一些专家认为,看待“山寨明星”现象,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明星权益和指责“山寨明星”的层面,更需明确“模仿”的行为边界,让模仿者清楚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这对于明星和“山寨明星”双方都更有意义。
网红模仿明星赚钱违法吗?知产专业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在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他人行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模仿并非毫无限制。过度模仿可能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常莎进一步解释,网红对拍摄或直播行为有广泛自主权,可自主命名、设定形象和编排表演内容等,模仿明星博取流量获利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模仿应具备边界感,不得通过夸大、歪曲表演,丑化明星形象,也不能在无授权情况下使用明星本人姓名及原创作品。此外,模仿者在模仿过程中应主动表明身份,避免公众混淆,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诈骗。
模仿行为要严守法律边界
具体而言,常莎指出,单纯模仿行为一般不构成肖像权侵犯,但如果模仿行为包含贬损或丑化明星形象的内容,或通过模仿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则可能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四川芬达”模仿杨坤事件为例,二人表演动作浮夸、语言低俗,具有侮辱、贬低和丑化性质,虽未明确提及杨坤名字,但从穿搭、动作、背景等方面足以让公众认为指向杨坤,可能构成对杨坤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模仿者在直播表演或商业活动中,应在显著位置主动表明身份。若未经授权在封面宣传中使用明星姓名,可能侵犯明星姓名权。同时,模仿者在表演中使用明星原创作品,如歌曲、影视剧片段等,需提前取得授权,否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不过,仅模仿明星表演风格,如特定唱腔、舞蹈动作,且未直接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被认定为侵权。
另外,模仿者也不能假借明星身份营利。常莎分析说,若模仿者利用与明星相似的外貌或声音,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是明星本人,除可能侵犯肖像权或姓名权外,还可能符合“商业混淆行为”特征,涉嫌不正当竞争。
若模仿者故意以明星身份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承接商演,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如去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假冒靳东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靳东身份骗取他人财物,被以诈骗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