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净身出户”?不可取!
2025-03-27 20:4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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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案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和车辆转移给前妻,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通过执行程序追回债务。那么,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能否被撤销?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本期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几年前,债权人贾女士向债务人李某进行大额借款,李某逾期未还款。贾女士多次催要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本息。贾女士赢得了诉讼,然而李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贾女士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收回欠款,而法院调查后却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就在贾女士提起诉讼不久前,债务人李某办理了离婚,并在离婚时和前妻约定房产和车辆都归前妻所有,且前妻无需给他任何补偿。离婚后,李某名下几乎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贾女士感到很为难:“我明明胜诉了,为什么却拿不到应得的钱?”

贾女士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于近日向西城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认为李某作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让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前妻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李某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其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诸多家庭事务,离婚时约定房产和车辆全部归前妻所有是作为对前妻的补偿,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女士与李某间的借贷事实与执行经过属实。债务人李某在离婚时确实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包括房产和车辆都转给了前妻,这种行为明显降低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此外,贾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对李某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行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债权人撤销权未消灭。

法院认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处分财产的条款。本案中,贾女士对李某的债权在李某实施处分行为(案涉离婚协议书成立生效)前已经成立。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和车辆全部分给前妻,放弃其享有的50%份额,且无约定任何补偿,该处分行为没有对待给付,实质上属于无偿处分行为。李某的无偿处分行为导致其没有足够的资产清偿贾女士的债权,则应认定其无偿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李某的财产转移不合理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贾女士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本旨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李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虽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典型的财产行为,在具备前段所述要件的情况下,债权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邴美俏 通讯员宋健 王新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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