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08:33
因纪法意识淡薄,对某些行为的性质存在认知偏差,底线不清、界限不明,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北京市纪委监委结合实际,推出误区系列释纪释法短视频,对常见的认识误区予以厘清,敬请关注。
本期视频中,刘某多年来担任汪某的司机,明知汪某一直在利用职权帮着冯某承揽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按照汪某的安排,作为汪某与冯某之间的“传话筒”“联络员”,持续多次帮助收受冯某给的贿赂,哪怕他自己并未直接拿钱,也已经涉嫌受贿罪共犯。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