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安保义务致游客受伤,两经营者被判担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5-04-11 10:37 语音播报

城事

春暖花开,正值出门游玩的好时节。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两起在游乐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相关的经营者因未妥善履行自身义务,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玩水上滑梯坐进泳池导致骨折

老张与四岁的孙子共同去某公园的水上乐园游玩,园区规定,身高1.4米以下儿童不可单独游玩,进入必须由大人陪同。因此,老张陪同孙子一同进入。在玩水上滑梯项目时,老张未经过漂浮垫的缓冲保护直接进入泳池,坐进泳池底部,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老张要求公园与项目实际运营方某体育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水池水深达到了相关的安全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体育公司为保障游客戏水活动安全而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了对应的安全员,因此某体育公司未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老张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他陪同孩子进行游玩时与孩子一并入水,该行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自身受伤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由某体育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公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老张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7万余元。

密室逃脱时撞上玻璃造成十级伤残

小李在参与恐怖主题的密室逃脱游戏时,因受到惊吓在游戏场地奔跑,不慎撞上道具办公桌上的玻璃隔挡,隔挡破碎导致小李腹部受伤。受伤后,经营者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李腹部等多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的办公桌上方玻璃隔挡并非游戏环节设置的必要设备,且该办公桌放置在通道尽头,在游戏灯光昏暗的情况下,游戏参与者有可能因受到惊吓而撞到室内设施,故经营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虽签有《免责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但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类游戏包含恐怖、刺激等元素有一定的预判,在游戏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小李在黑暗环境中突然快速奔跑导致自己受伤,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存在过错,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并退回游戏费用。

经营者应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确保场所安全,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场所内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危险项目合理配备安全员,对相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加强场所的安全提示,同时注重现场指挥和安全引导,及时规劝到访者的危险行为。现场应配备医疗设施和救援设施,发生紧急事故时积极组织医疗急救、协助救援等。

游客作为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审慎判断项目风险、充分考虑个人身体素质,同时遵守场所的安全提示,规范自身行为,合理选择参与项目。


编辑: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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