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一审获刑十五年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5-04-14 12:45

清风北京

2025年4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彦博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彦博利用担任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费用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07年9月至2024年2月,王彦博利用担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书记,莱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45万余元。2021年12月,被告人王彦博在担任招远市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私募基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7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且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贪污事实,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依法对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2月22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消息,招远市委书记王彦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烟台市纪委监委消息:招远市委书记王彦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7月26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消息,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彦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弃守廉洁底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违反工作要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贪欲膨胀,骗取公款据为己有;目无法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王彦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彦博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烟台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5年1月1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彦博利用担任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费用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07年9月至2024年2月,王彦博利用担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书记,莱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海阳市市长,招远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45万余元。2021年12月,被告人王彦博在担任招远市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私募基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王彦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彦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彦博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综合:山东高法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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