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5 07:00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二维世界”基础上的,而数字法治则是建立在“三维世界”基础上的。换言之,应从物理性的主—客体二元对立逻辑,转向数字性的主—客体包容逻辑;从政府—公民的传统二元构架,转向数字政府—平台—数字公民的三元平衡体系;从工商生活的“人、物、事”中抽象出来的经验理性逻辑,转向数字生活中信息处理的计算理性逻辑等。
因此,数字法治在包容、吸纳现代法治的同时,必然要实现数字时代的方向性重塑,包括数字法治基本范畴、数字法治核心价值、数字法治体系、数字法治运行、数字法治秩序等,这是当下法律共同体的一个重要使命。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数字面向》(马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