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应当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个人不得在公共楼梯堆物,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面强化个人消防安全义务,明确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消防责任正负清单”,作为市民的基本消防行为规范。
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条例》首次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规的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个人应履行
五项消防安全义务
《条例》规定,个人应当履行五项消防安全义务,包括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的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
楼道堆物、私家车停消防通道
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七类行为,包括: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还提及两个场所:不得利用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依法设置禁火标志的场所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执意带电动自行车和电池进电梯
将被罚款
《条例》专门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禁停”区域,即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还新增“禁入”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
文字: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