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3 16:14
“老师,孩子该怎么管就怎么管!”“孩子还小,不能较真!”对于如何管教孩子,一些家长对学校的管理有着不同看法。教育惩戒、家长监督边界怎么定?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对公众关心的校园问题予以回答。
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担责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是学校保护的重要方面。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学校应该担责,哪些情况可以免责呢?
典型案例中对此明确: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八年级学生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予以劝阻的其他同学,对此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法院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司法裁判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同时,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案例分别从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等几种情形,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担责
“你应该向被你伤害的同学道歉!”李小某为某学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其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老师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
对此,李小某监护人不干了,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李小某为此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其管理行为不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依法进行裁判,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
家长以监督为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应担责
新媒体时代,几乎所有学校、班级都建立了家长群,家长可以更便捷地找到老师、校方负责人,直接咨询疑难、反映问题,既方便沟通,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家长的监督权。然而,家长的监督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限度内。
案例中,有家长不满学校教育管理行为,通过网络平台,以侮辱性激烈言辞,发布针对学校的不实内容,并被广泛浏览传播,法院认为该家长侮辱诽谤行为侵害该学校名誉权,遂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建良好家校关系具有重大引导意义。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