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讼”的智慧与启示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张群

2025-05-04 09:00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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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这一重要论述为如何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无讼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蕴含的丰富智慧对我们今天思考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仍充满启示。但谈起无讼,一些论者经常简单将其等同于反对诉讼、提倡调解,这不符合历史实际,也不利于发挥其现代价值。

  古人对无讼的理解,确实存在简单化的一面,就是反对诉讼,倡导用调解等其他非诉讼手段解决纷争

  首先应当承认,中国古人对无讼的理解,确实存在简单化的一面,就是字面显示的反对诉讼,倡导用调解等其他非诉讼手段解决纷争。所谓中国古代社会“贱讼”“厌讼”“抑讼”等说法和争论,亦大都由此而来。背后隐含的是对诉讼行为的负面评价,认为打官司不是好事。比如宋代黄震:“讼乃破家灭身之本。”明代区罗阳的家训:“讼者衰世之事也”,“盛世贵无讼”,宣称自家数百年来“俱以和厚传家,并无鼠角之狱”。清代张应昌《下乡决讼谕民词》:“官司没有打断,只有和断。”

图为光绪年间四川南部县县令张景旭关于劝民息讼的告示。

  上述思想还不同程度地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一是设置农忙止讼制度。唐律规定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清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等农忙时节,户婚田宅等细事一概不予受理,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等重罪照常受理。二是压制乃至打击讼师。唐律规定,为人作诉状,捏造情节的,笞五十;加增罪重的,参照诬告罪处罚。明律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奏告不实的,俱发边卫充军或口外为民。三是提倡乃至强制调解。《周礼》就有调解纠纷的记载。到明朝,朱元璋规定乡村均建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讼,由当地耆老里长在申明亭剖理。一些家法族规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前面提到的明代区氏家训规定,事无大小,都由族老房长到祠堂秉公处分,实在无法解决的,才许告官。

  古人对如何做到真正的无讼,有三种思考

  反对诉讼只是“无讼”思想的一个方面,而且不是主要方面。更多古人的看法是,民众提起诉讼都是有原因的,或者因为统治残暴,或者法治不彰,或者教化不够。所以执政者加强教化、改善政策,加强自身建设,树立道德典范,才是实现无讼的根本之道。这种看法对诉讼本身持一种中性立场,不像前一种那样全盘否定,而且思想内涵更为丰富,更多表现的是一种国家治理理念,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司法或者诉讼理念。这一观点最早最集中的表达就是孔子的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几乎历代学者在解释这句话时,都认为孔子的意思是自己听讼断狱的才能和其他人差不多,而且即使做到这一点也并不稀奇,难得的是能消解纷争于萌芽之中,使得民众根本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愿和必要,这才是最理想的境界。比如宋代朱熹:“听讼我也无异于人,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

  上述看法不仅体现在对孔子这句话的解释上,还广泛见于文章、诗歌和楹联等各类文献之中。比如宋人苏轼:“有道之士必以无讼为功。”明人金声:“宁使我亡听狱折断之声名,而必实使斯民之无讼。”清人钱大昕:“民之无讼,国治之极也”。清代某县衙楹联:“老吏何能,有讼不如无讼好;小民易化,善人终比恶人多。”此外,宋代山东莱州、江西袁州、四川蒲江、广东雷州等地还在衙门里建立“无讼堂”,且有多篇无讼堂记、无讼堂赋和无讼堂诗等作品流传。可以说,孔子的无讼观不仅获得士大夫精英阶层的普遍认同,还下移到民间,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

  明乎此,中国古人对如何做到真正的无讼,也就有了不一样的思考。综合起来,大约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建章立制,定分止争。所谓“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人情有争讼之道,“绝讼端于事之始,则无讼由先矣”。二是保障民众权益。“民有常产,则有常心。此无讼之政也。”“众之所誉,政之所是也;众之所毁,政之所非也。毁、誉、是、非与政相应,所以无讼也。”三是教化民众,“以德义化之使无讼”。“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此无讼之道也。”上述思想落实到行动上,就是执政者不仅要重视国家律令制度、民间契约文书等的事前规范和约束作用,还看重教化的事先引导和熏陶作用。唐代《贞观政要》认为,“民相爱”的理想社会“非律令之所理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宋人杨时批评“世之为吏者”都以“治文书、理民讼”为急,而不知使无讼者不仅在于此也,表达的都是这个意思。

  听讼严明、速理积案一向被视为地方有效治理的重要标准,也是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

  虽然古人推崇无讼主要是在国家治理层面,更多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和政策导向,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化地反对诉讼。恰恰相反,听讼严明、速理积案一向被视为地方有效治理的重要标准,也是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比如《梁书》记载裴子野任浙江诸暨县令时,处理民众争讼,“示之以理,百姓称悦,合境无讼”。《魏书》记载辛雄任户曹参军时,诉讼繁多,“用心平直”,“莫不悦服”,被时人赞誉“必也无讼乎”的代表。《碑传集》记载清代蒋因培到齐河为官不久,就清理积案一千余件,“几至无讼”。

  至于一些官员以无讼为借口不理政事乃至禁止诉讼的形式主义做法,更为古人所反对和批评。《后汉书》记载,陈寔在地方为官期间,属下小吏拟禁止民人诉讼,陈寔立即制止说:“讼以求直,禁之理将何申?其勿有所拘。”明代区罗阳家训虽然明确“禁止健讼”,但同时规定,如果有人“吞占财产”,则通族联名上告,“慎毋隐忍,致坏风俗”。明代中期著名思想家吕坤《实政录》中说:“禁讼则民有抑郁之情,任讼则民有拘系之苦”,自己不敢奢望“无讼”,若能做到“听讼犹人”,就很知足了。明末思想家张履祥批评因司法腐败导致民众不敢打官司:“古之无讼,民淳事简也;今之无讼,民穷财尽也。”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强烈批评一些官员“不决其是非”,“猎无讼之虚名”,“迁美官而传于史册”的不当做法。清代刘源渌《近思续录》批评当时一些地方官员“以无讼为美政”,导致“善良不无受弊”的弊端,还揭露一些官员对待民众诉讼“只不理会”,“以此为止讼之道”,“以为无讼之可听”。

  概言之,中国古代推崇无讼,并不是消极无为地压抑诉讼,而是要求政府更积极地介入社会治理,不仅包括教化民众敦厚风俗,还要求施政符合民众期待和权益;不仅要求提前化解纠纷、采取多种措施调解矛盾,还要求司法严明公正,不得推诿塞责。

  在社会观念多元、利益冲突激烈、信息化日益加速的当今社会,我们应当全面认识无讼思想以及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努力挖掘其中的宝贵经验和智慧,为建设新时代法治文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借鉴。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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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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