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9:33
女员工分娩后,根据该公司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拿到的生育津贴却低于她本人的工资标准,这合理吗?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企业应当按照女员工工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张女士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运营主管,月平均工资上万元。入职两年后,张女士怀孕并于2023年4月1日分娩。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张女士生育类别为正常产,产假总天数128天,分娩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5000元,生育津贴金额为21333.33元。
张女士认为,她拿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分娩前的工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却认为,只需依照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支付生育津贴待遇即可。后张女士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以外,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张女士享有延长产假60天,所以张女士的产假共158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而张女士分娩前月平均工资高于她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张女士所在的公司应当支付张女士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的128天产假天数的工资差额20505.75元。剩余30天奖励假,公司除应先行垫付该期间生育津贴5000元外,还应支付产假工资差额511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