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扔鞭炮引爆窑井案法院判了,家长们请认真看!
中国消防

2025-04-30 08:29 语音播报

城事

2023年3月13日

山东枣庄

一名11岁男孩往小区的窨井眼中投鞭炮

引起窨井爆炸

致使自己九级伤残,弟弟也受了伤

事后,兄弟俩一方提起诉讼

向小区物业索赔共计48万余元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审判决中

法院酌定小区物业

对兄弟俩的损失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并由此判决物业赔偿兄弟俩

分别12.1万余元和3921.05元

但小区物业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资料图 图文无关

4月24日

据媒体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今年2月

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小区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男孩往窨井中投鞭炮引起爆炸

致自己九级伤残

弟弟也被烧伤

小泽和小甲(均为化名)是两兄弟,家住枣庄市薛城区,事发时分别为11岁和6岁。此前,兄弟俩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泽和小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区物业分别索赔47.2万余元和1.1万余元。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

事故发生后,小泽受伤更重,被医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双下肢二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等,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加上购买药品等,共花费30.8万余元;小甲也被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医疗费花费5008.51元。

不能证明按约定履行了对窨井的管理义务

物业被判担责20%,赔偿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窨井是小区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小区物业作为窨井的管理者,有检查、维护、管理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约定。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泽属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鞭炮产生爆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小区物业的责任。

因此,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区物业承担20%的过错责任,小泽自行承担80%的过错责任。小甲的损害系因小泽的行为造成,故应由小泽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小泽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审法院还认定,小泽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6万余元,加上酌情支持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小区物业应赔偿小泽12.1万余元;小甲的各项损失共计1.96万余元,物业应赔偿小甲3921.05元。

一审判决:

据此,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薛城区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小泽各项损失12.1万余元,支付小甲各项损失3921.05元,驳回小泽和小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区物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物业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物业认为:

根据2023年1月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条例及通告,案涉小区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小泽、小甲兄弟俩在禁燃禁放区域投放“窜天猴”爆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小泽因其自身实施违法行为而受伤,小甲也因此受伤,兄弟俩的损伤应由其父母承担;物业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物业还认为一审认定小泽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明显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定期清理下水管道等,确保化粪池沼气易燃气体浓度控制在25%以下,但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将化粪池内的沼气浓度控制在危险值以下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管理义务。

案涉小区属烟花爆竹的禁燃禁放区域,物业虽张贴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标语,但对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零容忍,缺乏有效防控措施,对小泽两兄弟在小区燃放鞭炮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二审判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

据此,今年2月13日,枣庄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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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丰家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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