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对破坏、污染黑土地行为从重处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025-05-06 20:05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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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对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另外《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解释》还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对防治黑土地污染的要求,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为打击非法买卖黑土的行为,《解释》规定,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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