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退款起争执,会员价VS原价,到底该听谁的?
2025-05-08 22:3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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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时下商家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由消费者预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支付一定费用,商家则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价格优惠,即会员价。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消费者要求退费,那么已消费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会员价还是单次消费价格计算呢?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一件张某与某健康管理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案,下面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7日,张某(乙方)与某健康管理公司(甲方)签订《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某购买足腿经络一套,金额为580元,并在该店内以会员价接受相关服务,次数为12次。

时至2024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18份《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某陆续购买肾下焦、十四经络、腰腹、肝肾同源、局部淋巴、补阳大师等项目产品,总价50余万元。某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会员价向张某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顾客(服务消耗)档案》记载各项服务内容和次数,由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和张某签字确认。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某健康管理公司赠送张某各项服务十余次,均在《顾客(服务消耗)档案》有记载。2024年8月,张某不再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并提出按照会员价计算已消费服务项目,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某健康管理公司则主张与张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为张某提供的服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应退还张某款项。如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张某已消费服务项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购买肾下焦、十四经络、腰腹、肝肾同源、局部淋巴、补阳大师等项目产品,目的在于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故双方为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张某明确表示并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已消费服务项目退费问题。张某根据预付总额对分次服务费用享有优惠即会员价,因某健康管理公司给予优惠价格的目的在于全额消费所有项目,故张某在只接受了部分服务的情形下即放弃履约,其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应按照单次非会员价计算消费服务项目。扣除已消费项目费用后,某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193986元。另外,张某购买的上述项目中,个别项目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部分超出张某充值金额的,因该项目的购买价格已经双方确认,故张某不应再向某健康管理公司补交差价。

关于赠送服务项目价值是否返还问题。该院综合考虑赠送项目的价值、合同标的金额、双方履约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认定张某对于某健康管理公司赠送项目价值应予返还,经核算返还金额为48068元。另,张某因个人原因违约解除合同,双方在《顾客基本信息》温馨提示部分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约定,故法院酌定张某支付某健康管理公司违约金6000元。相互折抵后,某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服务费139918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139918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因其便捷、优惠的特点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尤其在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然而,预付式消费模式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导致“霸王条款”“卷款跑路”“天价维权”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该司法解释通过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为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划定了更清晰的行为边界,对促进服务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理性消费,签约前审慎选择商家,消费中注重关键证据留存,发现违约及时维权止损。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规范合同条款,强化资金管理,明确退款规则,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响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只有消费者不断提高证据意识与警惕性,商家以合规经营筑牢长期信任,才能共同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规范发展。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肖飞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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