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柴某某劳务纠纷支持起诉案
2
督促整治自助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行政公益诉讼案
3
督促加强校车驾驶人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4
胡某某猥亵儿童案
5
张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6
督促整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柴某某劳务纠纷支持起诉案——以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做实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关键词
追索劳动报酬 雇佣童工 控辍保学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至7月30日,申请人柴某某(男,15周岁)受被申请人王某某雇佣,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快递点从事快递员工作,应发工资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柴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讨要工资未果,于2024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于当日决定受理。期间,柴某某及其监护人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某向柴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于2025年3月3日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审查,以案结事了为导向促双方当事人纠纷化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聊天记录、钱款往来记录、快递派送扣款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劳务关系,明确了拖欠报酬的具体数额。鉴于柴某某及其监护人多次联系王某某均未得到回应,检察官联合属地有关单位,共同敦促王某某与柴某某及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问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综合履职,以公益诉讼检察督促整治违法雇佣童工
因柴某某从事快递工作时不满16周岁,存在雇佣童工的违法情形,房山区检察院依法开展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单位依法处理涉案线索,并持续加大对辖区内非法雇佣童工的查处力度。
(三)控辍保学,以跨省多部门协作深化未成年保护
柴某某为河北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未成年人,存在事实辍学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房山区检察院向户籍所在地检察院移送柴某某控辍保学线索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在京冀两地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协作下,经过“检察+家庭+学校+未保单位”共同努力,柴某某顺利返校复课。
(四)监护监督,以检家校联动促推多方保护协同发力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柴某某辍学与父母在京务工、家庭教育缺位有关。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房山区检察院向柴某某父母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参加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改进教育方法,提高监护能力;柴某某所在学校制定了个性化学习帮扶和家校共育方案,目前柴某某学习态度积极、状态良好,正在积极备战升学。
典型意义
综合履职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方位关注。本案从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案中,发现雇佣童工线索主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同时依托跨省异地协作,发挥“检察+N”协同作用,督促落实控辍保学机制,帮助外地籍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并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多查,由涉未民事检察拓展到公益保护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进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生动实践。
案例2:督促整治自助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行政公益诉讼案——“小切口”监督推动综合“大保护”
关键词
自助餐厅售酒 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有在自助餐厅饮酒的不良行为。检察机关经对辖区部分自助餐厅售酒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顾客,未按照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即向其售酒;酒柜未在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4年9月18日,海淀区检察院与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围绕磋商意见,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建立辖区自助餐厅台账,对自助餐厅开展全面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讲,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共建机制,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未检职能,挖掘未成年人保护线索,依法主动开展检察监督
检察官通过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有饮酒的不良行为,通过了解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起因并询问酒的来源,得知有未成年人在自助餐厅饮酒。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自助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鲜有人关注,为查明这一现象是否普遍存在,检察官开展了初步调查工作。经查发现,一些有酒柜的自助餐厅,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顾客,未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部分自助餐厅未在售酒处的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自助餐厅售酒问题具有普遍性,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4年9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作出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二)开展诉前磋商,聚焦售酒“小切口”,实现公益“大保护”
海淀区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就自助餐厅“售酒”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就自助餐厅成为未成年人聚餐的常选之地,而其经营模式使得餐厅自助酒柜成为未成年人可能轻易获取酒类的“灰色地带”,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达成共识,并就整改事项形成磋商意见。有关单位收到磋商意见书后迅速行动,对检察机关初步调查发现的违法商户进行检查并责令整改;对辖区内99家自助餐厅建立台账,全面排查发现61家有自助酒柜;向上述自助餐厅印制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及告知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重点区域重点餐厅强化执法检查力度,要求餐厅除了在自助酒柜、收银台等显著位置张贴提示标识,在餐厅内多个地点加强提示,确保信息的广泛传达和有效理解,同时要求商户加强员工培训,建议设置专职或兼职自助酒柜管理员,遇到无法识别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消费者,应通过上前询问、查看身份证等方式核实顾客年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2024年9月27日、29日,承办检察官通过抽样实地走访的形式进行回访,整改措施均已落实。
(三)完善长效机制,寻求综合保护,推动法律监督“由案到治”
及时整改是有效保护的基础,建章立制是长效保护的关键。以此案为契机,2024年10月,海淀区检察院与有关单位就线索移送、专项检查、信息反馈等事项再次座谈,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推动法律监督由“案”到“治”。后有关单位对辖区内自助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邀请海淀区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并协调海淀区检察院就自助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制作普法宣传视频,对商户经营者、服务者开展未成年人禁酒保护普法宣讲。
典型意义
自助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是商户售酒环节的“小情”,却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关注案件中的“人”,审查分析案件背后的“因”,发现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线索,积极开展公益保护、综合履职。检察机关以案件为依托,寻求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最优解,通过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行政机关督促自助餐厅全面整改、自助餐厅经营者、服务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长效协同机制,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标本”兼治。
案例3:督促加强校车驾驶人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守护学生出行安全
关键词
校车驾驶人 行政公益诉讼 数字赋能 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2日,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李某某驾驶大型专用校车搭载20余名学生及随车人员赵某某等人由南向北行驶。刘某某为发泄情绪,驾车追逐校车,多次并线并通过在校车前急踩刹车方式阻碍校车行驶,致校车为躲避刘某某车辆冲撞路侧后停车,造成车上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路侧树木、公交站牌等公共财物毁损。2024年6月7日,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办理上诉二审案件时发现李某某因驾驶校车违规并线被行政处罚,在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同时还持有残疾证,相关行政机关未充分履行对校车驾驶人准驾条件核查的监管义务,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利益,于2024年8月14日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坚持“一案多查”原则,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
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李某某因在驾驶大型专用校车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被行政处罚,遂围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否定期审验、是否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知识等展开调查。同时,赴李某某任职的校车运营公司调取了其残疾证、劳动合同等,赴残联调取了其申领残疾证的审批材料。经审查,认定李某某确有不适宜驾驶车辆的残疾却受聘驾驶校车,相关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监管漏洞或怠于履职情形。
(二)坚持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精准批量锁定治理问题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案件办理发现监督“小切口”,建用校车安全监管法律监督模型,分别调取了检察办案数据、法律文书公开平台数据、交通管理部门、市残联、戒毒所等相关单位数据,核查校车准驾人员的犯罪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情况等,通过模型筛查,共计发现41条驾驶人资质不符线索,部分人员有肢体、视力等残疾,严重危及驾驶安全,经联系相关部门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精准锁定监管漏洞。
(三)坚持综合履职,多举措推动堵塞管理漏洞
确认校车驾驶人资质不符等情况后,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磋商并送达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根据建议内容积极整改,取消30名不符合校车驾驶资质人员的校车驾驶资格,通知8人注销残疾证,在校车驾驶资质初次申领、年审等重点环节增加核查条件,进一步完善源头监管机制。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起了驾驶安全案件材料移送、行刑衔接、监督数据定期共享与核查机制。
典型意义
涉校车的安全事故屡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校车安全首要在人,做好校车驾驶人资质监管是校车出行保障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校车驾驶人监管风险点,依托数字思维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批量发现精准监督线索,帮助行政机关找到监管“盲区”,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形成了检察机关推动、多部门参与协作的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长效治理工作机制,给学生乘校车出行系上了“安全带”。
案例4:胡某某猥亵儿童案——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隔空猥亵 立案监督 主观明知 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王某(女,13周岁)通过社交软件相识,202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多次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拍摄并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对被害人进行猥亵。2024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7日,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立案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3年9月,王某母亲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胡某某与王某未曾见面,且王某不配合取证,未达立案标准。朝阳区检察院接到该线索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手机进行鉴定,提取、固定聊天记录,发现被告人以谈恋爱不给裸照就分手为由胁迫被害人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已涉嫌“隔空猥亵”犯罪,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刑事立案。
(二)细致审查+自行补充侦查,证实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否认知晓对方真实年龄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详细审查证据及自行补充侦查查明:被害人告知过被告人自己系初中生,当年过生日收到一份礼物系生肖虎的吊坠,且向对方发送过身着校服的照片;二人确立网恋关系后每天语音通话数小时甚至十几小时,联络频繁,曾在上历史课时与被告人保持语音通话;电子证据显示被害人微信号后缀系其生日,与被告人认识被害人后注册的新微信号的后缀相同。综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对未成年人是否为幼女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三)注重行为分析,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自愿发送照片,没有“胁迫”。检察官梳理二人聊天记录,发现被告人每次要求被害人发送私密照片时均称否则就分手、不再联系,此种方式虽不同于类似案件曝光裸照等威胁手段,但考虑二人年龄相差10岁,被害人系幼女,性防卫意识较弱,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对其的情感依恋,多次以分手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私密照片,已经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胁迫,符合“隔空猥亵”犯罪中的“胁迫、诱骗”要件。
(四)心理救助和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系单亲家庭,因本案休学数月、青春期亲子关系紧张,母亲监护方法亦存在问题。为全面救助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介入与疏导,帮助其处理青春期的心理问题、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对被害人母亲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请家庭教育专家一对一辅导,帮助其改善教育方法。同时,建议学校续持续关注被害人学业和情绪状况。被害人现已复学,亲子关系亦有改善。
典型意义
性侵类案件往往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数量较少,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补充完善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形成印证,构建证据链,监督立案。针对该类案件核心要素“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是否存在胁迫诱骗行为”,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论证法律适用,坚决打击犯罪。同时注重延伸治理,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对教养方法不当的监护人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从解决“眼下”问题,到改善长远亲子关系,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5:张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落实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探索专门矫治教育
关键词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专门学校 专门矫治教育 帮教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孙某某(13周岁)与周某某(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某(17周岁)因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在周某某的纠集下,伙同赵某某(16周岁)等人,与孙某某纠集的张某某(16周岁)、吴某某(15周岁)、郑某某(14周岁)、宋某某(15周岁)等人,先后两次相约在平谷区某饭店外、某大桥附近斗殴,双方均携带工具,后刘某某报警案发。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0日,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检察机关对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满后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宋某某4人均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门矫治教育。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综合运用分级干预措施,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案中各未成年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悔改表现等情节,以及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建议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通过立体化分级干预精准施策,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二)落实专门矫治教育,深化检察履职促推专门教育发展
2023年,平谷区检察院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检工作并对建设专门学校提出建议,推动列入区委重点督办事项,助推平谷区专门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平谷区专门学校建设,为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开展提供了制度和场所基础。本案中,孙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宋某某4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经调查4人均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为避免“一放了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共同研究,向区专门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对孙某某等4人的送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对孙某某等4人送读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全面开展精准帮教,助力罪错未成年人迷途归航
专门学校对孙某某等4名“涉罪少年”开展闭环管理的专门矫治教育,开设初中义务教育课程,实行“一生一策”矫治教育方式。平谷区检察院依托在专门学校成立的“检察官工作室”“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送法入校并同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成立“一对一”帮教团队,定期开展帮教。专门矫治教育期满,孙某某等4人均已从专门学校结业并顺利回归家庭。经回访,学生在原学校或新学校表现良好,家庭关系也得到改善。对赵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间,综合开展专业化与社会化帮教工作,考验期满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驻未成年犯管教所新起点扬帆检察中心,对张某某持续进行帮教,同步跟进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帮教工作,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从捕诉阶段到执行阶段的全程帮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生动实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矫治教育,实现了检察办案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规范化对接,为进一步深化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检察机关聚焦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等重点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依法惩戒、教育帮扶、转化挽救,推进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治理。
案例6:督促整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违规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推残疾儿童综合司法保护
关键词
残疾儿童 康复机构 大数据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多名具有精神创伤或精神类疾病的未成年被害人均在社会康复机构进行治疗,康复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通过该院研发的困境儿童综合司法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碰撞,发现本区4家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存在监控覆盖面不全、教师资质不达标、保健医无资质等违规经营问题。丰台区检察院通过开展磋商、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主管机关依法履职,指导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完成整改,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发现康复机构违规经营线索
丰台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关注到未成年人在社会康复机构进行治疗的情况,2024年3月,丰台区检察院运用自主研发的困境儿童综合司法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等数据中检索关键词对比碰撞,发现2名未成年被害人因精神创伤寻找康复机构治疗、9个针对康复机构违规经营的投诉举报、1份针对康复机构民事侵权的判决,部分残疾儿童在进行康复治疗时存在健康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规范运行
2024年4月10日,丰台区检察院针对残疾儿童的公共利益受损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联合区残联对丰台区残障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进行现场走访、调阅档案等,发现辖区内有4家机构存在部分公共区域无监控、业务负责人或一线康复教师不具备相应资质、卫生保健员不具备保健医资格证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经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进行磋商并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合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运行;对其他暂未纳入定点范围的民办非企业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信息等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涉案机构,要求更换不具备资质人员,增设公共区域监控;通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重点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工作。
(三)创新普法形式,开设公益诉讼回访评估“职业体验”环节
2024年5月30日,丰台区检察院带领10名学生开展青少年职业体验活动,将康复机构的回访评估列入职业体验活动内容之一,带领学校师生跟随检察官走访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公益诉讼整改工作情况。参与体验的学生均表示在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如何保护残疾儿童权益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要接纳和关爱残疾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典型意义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关特殊群体的希望和未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加强对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促进提升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妥善的、专业的康复服务与救助。此外,检察机关持续探索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通过职业体验活动,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念,营造关爱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