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1 11:50
2025年5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钢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钢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钢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补助资金、承接工程和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钢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钢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4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9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钢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反生活纪律;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款和承接项目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钢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钢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钢平决定逮捕。
消息称,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钢平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钢平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钢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钢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受贿一案。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钢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补助资金、承接工程、拨付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钢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钢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钢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综合:贵州高院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