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5-05-22 14:43

清风北京

2025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建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建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建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3年6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建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损害群众利益,盲目举债上项目;丧失纪法底线,把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建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建新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建新决定逮捕。

消息称,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建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建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建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5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受贿一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 年至 2023 年,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岑巩县副县长,镇远县委书记,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560万余元,其中 1550万余元未实际获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刘建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建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建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综合:贵州高院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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