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通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5-06-05 14:36 语音播报

城事

为牟利擅自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造成生态污染,多人获刑并赔偿,赔偿款专项用于环境修复和治理;非法收售珍贵、濒危鸟类,法院依法追究刑责的同时,还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月5日世界环境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责任意识,自觉守护生态环境。

其中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邹某等五人于石景山区一平房院内,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事收集、贮存、销售、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其间,闫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该院内收购废机油,并从事收集、处置废机油的经营活动。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操作过程中将废机油洒落到土地上,不仅侵犯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还造成了生态污染。

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专业机构调查报告、检测报告以及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法院判决上述六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各自责任赔偿应急服务费共计85386.6元、土壤修复费共计128952元,赔偿款专项用于环境修复、治理。

该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表示,法院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导致土壤污染的行为依法定罪量刑,并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在石景山区一鸟市内,欲非法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品种鸟类。民警当场起获红胁绣眼鸟等共计21只鸟类,又在其租借的房屋内起获银喉长尾山雀等共计31只鸟类。

经鉴定,其中红胁绣眼鸟等22只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外,银喉长尾山雀等23只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45只鸟均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活体37只,死体8只,死体鸟类整体价值共计2400元。

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石景山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其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00元,并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在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纠纷类型从传统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元领域延伸。”石景山区法院副院长张延祥介绍,该院依法审理各类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案件,坚持最严法治,筑牢生态资源保护屏障。对污染土壤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重拳出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障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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